李某某簽字的一份“收條”:今收到王林大哥記者費用壹佰陸拾萬人民幣(現金)。收款人:李某某。日期為2014年12月22號。
對于鄒勇
王林與黃鈺剛等人約定了啥?
2014年4月
王林與李某某兩人簽字的“合同”稱:“我與李某某達成協議如下:①把鄒勇抓起來,②中國媒體包括央視為我平反,③把鄒勇判重刑。以上達到目的,按約定付款。簽字人王林,李某某。”
2014年12月17日
王林簽字并有紅手印的“承諾書”稱:“我本人王林委托林某某、黃鈺剛倆人辦理鄒勇案件事宜的費用,共計現金人民幣捌佰萬元整,現金分兩期支付,1、免去鄒勇人大代表身份后三天內,支付肆佰萬元整,2、公安機關抓捕鄒勇歸案后,三天內付清肆佰萬元整,否則本人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承諾人:王林。”王林與林某某、黃鈺剛的“委托書”
委托事項稱:“一、調查核實鄒勇在萍鄉市開辦供煤場,組織社會閑雜人員充當打手,欺行霸市,把競爭對手打傷、打殘、打死等人證、物證。二、調查鄒勇利用與原鐵道部領導的關系,承包了當地的鐵路工程,而后轉包,完工后拒不結算給工頭。擴建供煤場工程,也是完工后拒不結算工程款。三、調查鄒勇利用金錢、美女拉攏腐蝕某些官員,迫使當地某些官員充當他的保護傘。四、調查鄒勇多重國籍身份。”
2014年12月22日
李某某的一張收條稱:“今收到王林大哥記者費用壹佰陸拾萬人民幣(現金)。(注)記者材料見報此條作廢。”
2015年2月13日
黃鈺剛的一份“還款承諾書”稱:本人黃鈺剛承諾2014年7月28日王林委托辦事前期費用人民幣貳佰萬元整,另有伍拾萬元整,共計人民幣貳佰伍拾萬元整,以上數項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分批付清。承諾人:黃鈺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