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很難完全避免
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做客澎湃新聞問吧時回答,國外的研究一般認為校園欺凌需要具備三個要素:雙方力量的不對等性,即一方恃強凌弱,二是具有重復性,三是造成了嚴重的后果。
而2016年4月底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下發的通知中對校園欺凌所做的定義,是“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事件,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認為根據今年4月份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下發的文件,是否構成校園欺凌主要應考慮以下四個要素:首先校園欺凌指的是學生之間發生的行為;二是主觀上存在故意,即蓄意或惡意欺負其他學生;三是通過肢體、語言或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或侮辱行為;四是造成傷害后果。
然而,但就這四個要素來說,主觀故意有時很難判斷,同學之間通過肢體、語言和網絡等手段實施的開玩笑、惡作劇等行為也可能會給其他同學造成傷害,也就是說,同樣的行為和后果,有的可能是校園欺凌,有的可能就是同學之間開玩笑或惡作劇。關系比較密切的朋友可能通過互相取笑對方的方式而達到增進友誼或者是雙方都開心的目的。在這種時候,我們還需要判斷被開玩笑同學的主觀感受以及是否造成了傷害的后果。
童小軍對澎湃新聞稱,一般而言,有著長期性、重復性、恃強凌弱等特點的,就可以被認定為欺凌。在他看來,即便沒有以上特點,只要一個事件對被卷入其中的孩子造成了傷害,同樣應該被認為是一次欺凌事件。“欺凌行為可以是偶發的,也不一定有持強凌弱這一特征。比如學習成績好的,受老師喜歡的學生也會遭遇同學的欺負。” 童小軍認為,通常情況下,那些不合群,表現得更另類一些的孩子,更容易受到同伴的欺凌。
童小軍稱,校園欺凌行為與孩子的青春期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進入青春期后,孩子的自我意識進一步萌發,有了獲得認可的迫切需要。這種需求以及無限的精力,會促使其做出一些過分的行為,而這一時期孩子的智力水平、判斷能力、道德水準等又無法有效地約束他。”因此,校園欺凌通常發生在小學高年級、初中,及高中低年級。“高中發生的校園欺凌事件其實并不多,因為這個年齡階段的孩子對其行為及后果已經有了明確的認識。”
童小軍認為,校園欺凌和孩子的自然成長有關,很難完全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