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一條手機短信,就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嗎?近日,集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官司。最終,法院一審認定買賣雙方各自違約,均負有責任,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賣方返還定金給買方。
2015年1月,老徐與黃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黃先生將位于廈門市集美區(qū)的一套房屋賣給老徐,合同簽訂之日,老徐支付給黃先生8萬元定金,總房款156萬元分兩次支付,首期于2015年4月初支付。
簽合同當天,老徐向黃先生支付購房定金8萬元,但是,到約定首期付款時間,老徐并沒有付款。
4月底,賣房人黃先生通過他人手機向老徐配偶的公司業(yè)務手機號碼發(fā)送解除合同通知,之后黃先生即將該套房屋賣給其他人。
老徐認為,其與黃先生之間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黃先生未經其同意擅自悔約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已明顯構成違約。
近日,老徐為此狀告黃先生,他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讓黃先生向他支付雙倍定金16萬元。
面對起訴,賣房的黃先生辯稱,老徐逾期付款,自己已合法履行合同解除權,合同已解除了,并不存在違約行為。
近日,法院審理后認定,本案雙方都違反了合同,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8萬元定金。
法官說法
解除合同,應該書面告知
法官說,一方面,黃先生未依法通知老徐解除合同存在違約。因為,解除合同是涉及雙方重大利益的法律行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也約定:任何一方悔約的通知應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但是,黃先生卻是用他人的手機,以短信形式發(fā)送至案外人的手機號碼,送達方式違反合同約定。而且,通知最終也沒有實際送達。另一方面,老徐未按期支付房款,也違反了合同約定,也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所以,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違約情節(jié)、過錯程度、損失等因素,根據(jù)過失相抵原則,判決解除合同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