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全面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打造“誠信廈門”,我市出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
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隱私
《辦法》提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公共信用信息,指行政機關以及依據法律法規承擔公共事務管理或服務職能的單位、組織(以下簡稱信息提供主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和掌握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辦法》規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應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要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將建社會信用記錄關聯制度
《辦法》(試行)實施后,我市將建立覆蓋全面、穩定、統一且唯一的社會信用代碼一碼制度;建立社會信用記錄關聯制度。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與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自然人信用信息直接關聯,記入上述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
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市信用平臺)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的統一載體,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公開、查詢和相關信用信息記錄等服務。根據《辦法》,市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鏈接】
公共信用信息分四類
《辦法》將公共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信息提供主體按照以下原則,在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時,必須明確記錄期限。其中,以行政文書出具時間為信息記錄保存起始時間;基本信息,記錄期限至法人和其他組織終止之后滿3年或者自然人死亡止;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記錄期限與有效期一致;良好信息無有效期的,記錄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記錄期限為5年,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條規定的記錄期限屆滿后,市信用平臺自動解除記錄并轉為永久信息封存,不再提供查詢、不再作為信用評級和使用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