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登山愛好者們在四川進行登山活動,可能不再是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了。近日,省政府法制辦在官方網站對《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征求意見。記者從該修訂草案稿中了解到,未經批準擅自進行登山活動的,將對組織者處以1000元的罰款。
修訂草案中要求,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山峰所在地市(州)政府,應該無償向登山者提供攀登山峰的名稱、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攀登路線、氣候條件、風險等級、配套設施、交通信息、應急救援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
同時,對登山活動的參與者有一定要求,不僅對登山者的身體有要求,“經二級以上醫院身體體檢合格”,還要配備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登山教練員或高山向導,還規定,1名登山教練或高山向導最多帶領4名隊員。此外,攀登公布的山峰在海拔3500米至7000米的,在登山活動實施前一個月,向山峰所在地市(州)申請。超過7000米的,需提前90天向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山團隊應當按山峰所在地市(州)法規的相關規定,繳納登山環保費。
針對救援會導致救援者本身陷入生命危險的情況,修訂草案中明確提出,救援者可以拒絕救援。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登山活動發生登山事故,救援單位事后有權向受援者進行追償,由其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修訂草案中指出,如果未經批準擅自進行登山活動,非遇緊急情況變更登山活動計劃且未重新報批,吸收未經申報人員進行登山活動,批準機關將對登山團隊予以警告,責令立即停止登山活動。如果由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組織的,對組織者處1000元罰款,登山活動為不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組織的,對團隊每名成員處200元罰款。(記者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