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3月14日訊(閩南網 黃麗君 通訊員 蘇曉暉)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泉州公布17起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涉及無證經營、價格欺詐、電商刷單、違規購買藥品、物業服務、超范圍經營、多收電費、違規使用消費者信息、出租車繞行等領域。
案例1:李春波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案情】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幼兒托管機構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在廚房內發現有3份留樣食品、1份菜單和1份《泉州鯉城松柏幼兒園每日用餐人數登記表》,其廚房操作臺上放置有開封的調味料,在儲物間內存放有大豆油、味精、福建原鹽和東北大米等食品原料,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9月7日至案發前,在其經營的幼兒托管機構內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查處】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2021年4月12日,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 15327.1元,沒收涉案物品,處罰款168598.1元,以上罰沒款合計183925.2元。
案例2:鯉城區富貴金珠寶店價格欺詐案
【案情】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顯著位置懸掛的LED顯示屏顯示“2020-09-18 星期五 品名:足金 金含量:999 金價:417 品名:足金 金含量:999.9 金價:439”;玻璃貨柜內陳列的足金飾品標簽標示“足金項鏈¥:2770元 總質量:2.77 ”。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除上述LED顯示屏和產品標簽外未見其他價目表或價格標識。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足金飾品分為3D和非3D硬金工藝打造兩類,兩類足金飾品外觀相似,難以分辨。當事人在LED顯示屏標示的足金飾品的計價方式為按克重計價,但實際經營時3D硬金工藝打造的足金飾品不是按克重計價,而是在商品標簽上標示價格進行銷售,即按件計價,僅在完成交易提供的《質量保證單》背面底部不醒目處以“足金飾品(3D硬金工藝)……不是按克重計價”進行提示,不足以保障一般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客觀上造成了部分消費者將3D硬金工藝打造的足金飾品誤認為也是按克重計價。
【查處】當事人的標價行為具有欺騙性或誤導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構成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規定的價格欺詐行為。2021年4月7日,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5000元。
案例3:泉州豐澤閩都綜合門診部有限公司未從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案情】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在當事人藥房內發現藥品科倫注射用氨曲南18盒和7張處方箋,處方箋上開具的處方中均含有上述藥品;在輸液部內發現9張輸液單,輸液單上均記載上述藥品的使用記錄,在垃圾桶中發現9個已使用的上述藥品空瓶,當事人無法提供該藥品的采購憑證、供應商資質、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經查,當事人購進涉案藥品共36盒,使用18盒。
【查處】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涉案藥品采購憑證、供應商資質、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構成了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2021年7月21日,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沒收涉案藥品,沒收違法所得900元,并處罰款105000元,以上罰沒款總計105900元。
案例4:泉州豐澤貝臣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案
【案情】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在當事人倉庫發現有One Shape®Llmes endodontlques Endodontlc files(經翻譯鑒定,中文名稱為牙科銼針)62盒,在診室的貨架上及儲物倉庫發現有MM.control(經翻譯鑒定,中文名稱為根管預備機)各1臺,上述涉案產品外包裝均為外文,未見中文標識。經查,當事人于2015年8月6日購進根管預備機2臺,購進價32400元/臺,共64800元,贈送牙科銼針360支,上述產品均屬于醫療器械,主要用于牙齒根管的治療,其產品標簽及外包裝無中文標簽,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購進后共使用了牙科銼針50支。
【查處】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無合格證明文件、無中文標簽的根管預備機和無合格證明文件、無中文標簽的牙科銼針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相關規定。2021年5月21日,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沒收涉案醫療器械,并處324000元罰款。
案例5: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超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案
【案情】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在當事人儀器設備管理室內發現有測距儀、鋼卷尺、萬用表和千分尺等儀器設備,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儀器設備近兩年檢定(校準)合格證明材料。另發現當事人出具的3份加蓋CMA標志的《司法鑒定意見報告書》,其事故車輛行駛速度鑒定項目的依據標準為《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GB/T33195-2016),該鑒定項目依據標準未列入當事人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能力附表范圍。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1月1日至案發當日共出具582份加蓋CMA標志的事故車輛行駛速度鑒定司法鑒定意見報告書,均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GB/T33195-2016)作為依據標準。當事人未能提供用于司法鑒定的測距儀、鋼卷尺、萬用表、千分尺等設備設施2019年度及2020年度檢定(校準)證書,未按要求對上述設備設施進行檢定(校準),無法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查處】當事人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等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2021年3月26日,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期限整改上述違法行為,整改期間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并處罰款18000元。
案例6:鯉城區源順文具店擅自銷售未經強制認證的產品案
【案情】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上發現科學實驗套裝(規格型號:DDM302)共33盒,發現科學實驗套裝(規格型號:MMD304)共26盒。上述2款“科學實驗套裝”產品符合CCC目錄中玩具產品(2202類)的描述,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2款產品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經查,上述產品均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書。當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購進科學實驗套裝(規格型號:DDM302)35盒,銷售2盒。當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購進科學實驗套裝(規格型號:MMD304)30盒,銷售4盒。
【查處】當事人銷售符合CCC目錄中玩具產品的描述但未經認證的科學實驗套裝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相關規定。2021年10月11日,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處50000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22元,以上罰沒款合計50022元。
案例7:林龍福無證經營餐飲店及使用飼料鹽經營餐飲案
【案情】根據泉州鹽務局巡查線索,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林龍福經營的餐飲店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1袋已開封的“瑞江”牌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其外包裝上印有“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僅用于飼用”等字樣,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餐飲店的相關食品經營許可資質材料。經查,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餐飲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于2019年8月開始從事餐飲服務活動,于2020年6月購進上述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共使用7.55Kg用于菜品制售。
【查處】當事人經營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及無證經營小餐飲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相關規定。2021年2月3日,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對無證經營小餐飲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000元,罰款2000元;2.對當事人經營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的行為:沒收涉案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處罰款116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126000元。
案例8:泉州風華市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在轉供電收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案
【案情】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轉供電收費情況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所管理的萬安農貿市場2018年綜合電價為0.66-0.75元/度,2019年綜合電價為0.59-0.66元/度,而當事人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始終以1元/千瓦時的標準乘以分表電量的方式向萬安農貿市場外圍店鋪和市場內各攤位代收電費,涉嫌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多收金額87097.9元。當事人對違規收取電費積極整改,已將全部多收電費87097.9元退還用戶。
【查處】當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相關規定。2021年2月26日,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43548.95元。
案例9:泉州市利友衛生用品有限公司組織虛假交易從事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通過對當事人法人陳某某、采購主管陳某某、電商部“刷單”經辦人黃某某、王某某、吳某某進行詢問調查,提取當事人網店交易記錄、資金往來記錄截圖等方式完成調查取證。經查,2020年5月2日至5月13日期間,當事人將公司資金通過銀行、支付寶轉賬等方式交由電商運營部的員工華某某、黃某某、王某某和吳某某等4人,上述4人分別以普通買家的身份登錄當事人的1688網店(網店名:泉州市利友衛生用品有限公司),下單購買當事人網店經營的口罩,在填寫虛假的收貨人、收貨地址等信息,并支付相應貨款后,當事人實際未發貨,通過填寫虛假的配送方式、物流編號、配送人員等信息在網店上確認發貨,買貨人(“刷單”人)在實際未收到貨的情況下,通過阿里巴巴賬戶確認收貨,以此完成虛假交易行為,而相應的“刷單”資金回流當事人阿里巴巴網店的支付寶賬戶。截止案發時,共完成了16筆“刷單”交易。
【查處】當事人組織實施“刷單”的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2021年5月7日,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200000元罰款。
案例10:豐澤區命貴百貨經營部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案情】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工作人員正在依據1份表格上的電話號碼撥打電話,表格內容含有“姓名”、“電話號碼”以及工作人員手寫的電話反饋信息。執法人員在當事人運行的電腦上發現1份名為“泉州總表”的文檔,文檔中含有包括楊某某、郭某等人的24236條個人信息。經查,該文檔為當事人從劉某處獲得,用于撥打消費者電話號碼,邀約消費者參加其經營活動。
【查處】當事人未經消費者同意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定。2021年10月15日,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行為,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60000元。
案例11:福建南安市華閩糧油有限公司非法從事食鹽批發經營活動案
【案情】根據泉州鹽務局巡查線索,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福建南安市華閩糧油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在倉庫內發現“益鹽堂”精制碘鹽145件,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3月購進上述“益鹽堂”精制碘鹽,并向附近商超、食雜店銷售上述“益鹽堂”精制碘鹽。
【查處】當事人未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從事食鹽批發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相關規定。2021年6月1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涉案“益鹽堂”精制碘鹽,沒收違法所得570元,罰款9072元,以上罰沒款合計9642元。
案例12:鯉城區明豐汽車配件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和倉庫發現有剎車片、汽油格、水泵、皮帶漲緊輪、起動機馬達、發電機、燃油泵、減震器、空調格、助力泵、機濾、氧傳感器等產品,上述12款產品外包裝標示有、TOYOTA以及
、LEXUS標識。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供貨者許可證、購進憑證以及
、TOYOTA、
、LEXUS商標授權委托書。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涉案產品后,共售出空調格1個、氧傳感器1個、機濾1個。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涉案產品的相關購進憑證、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及其聯系方式以及
、TOYOTA、
、LEXUS商標授權委托書。
【查處】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2021年11月1日,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如下:沒收涉案產品,并處罰款50000元。
案例13:泉州優奔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在當事人貨架上發現擺放有Hennessy V.S.O.P COGNAC 10瓶,其外包裝貼有中文標簽,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購進憑證以及“Hennessy ”授權委托書。經“Hennessy ”商標權利人授權委托方工作人員鑒定,上述產品系假冒其注冊商標的商品。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購進Hennessy V.S.O.P COGNAC(凈含量:700毫升,生產日期:2017/03/18)12瓶,已全部售出,當事人于2020年7月21日召回涉案產品10瓶。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Hennessy V.S.O.P COGNAC的供貨者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
【查處】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2021年1月26日,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沒收涉案物品,處罰款76000元。
案例14:福建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案情】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根據游客投訴,查處了一起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件。福建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招徠、組織了3批游客分別赴東山島、武夷山和桂林三地旅游,共計游客117人,并從中獲利。
【查處】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和有關責任人員分別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15:出租車繞行多收費案
【案情】2021年7月6日,泉州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支隊值班人員接到乘客來電投訴。乘客投訴稱,7月5日14時28分左右,其乘坐閩C7507出租車從泉州高鐵動車站至泉州文廟,駕駛員繞行多收費。經調查核實,2021年7月5日14時28分,駕駛員皮某駕駛閩CT7507出租車接載乘客從動車站至泉州文廟,途中駕駛員未經乘客同意選擇較遠路線,而非導航軟件推薦最優路線,二者實際相差4公里左右。
【查處】交通執法部門認定駕駛員的行為屬于營運途中無故繞行的違法行為,根據《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對其予以立案。2021年7月23日,交通執法部門根據《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參照《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道路運政)第208045序號一般情節規定作出給予當事駕駛員罰款人民幣伍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市交通運輸局提供)
案例16:小區物業服務差 強制執行來維權
【案情】2021年7月初,聯成花園業主向鯉城住建局電話投訴泉州聯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小區服務差,存在的小區公共收益未按規定公開公示的違規現象。鯉城住建局立即組織人員現場調查,存在違規現象,當即發出整改通知書。聯成物業公司在接到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整改。鯉城區住建局8月份決定,對聯成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公共收益未按規定公開公示的違規現象立案調查后確認違法事實。
【查處】泉州聯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公共部位經營收益情況進行公布、公示,經鯉城住建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涉嫌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鯉城住建局于9月份經過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會現場討論,依法依規對泉州聯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1責令立即改正;2單位處罰10000元人民幣。現罰款已繳納。
案例17:經營標識不合法 管理規范來處罰
【案情】2020年10月12日接省外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關于請求協查“黃鈹醫痔瘡膏”等產品合法性的函》,泉州市衛健執法人員分別于10月26日、11月4日對泉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及詢問調查時發現,該單位生產經營標識為“內痔·外痔·混合痔”的“黃鈹醫®痔瘡膏”和標識為“止癢潤護·舒緩不適”的“云南七草郎中®金銀花抑菌止癢膏”兩種消毒產品,其標簽標識不符合《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該公司存在違法生產標簽標識不符合規范的行為。
【案情】該公司有關事實違反《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和《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及《某市衛生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的規定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