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東(化名)罹患精神疾病幾十年,然而,他卻在放棄繼承父親遺產的相關公證書上落下自己的名字,導致遺產無法繼承。近日,他將弟弟、妹妹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公證的相關事項無效。那么,自己作出的公證,可以要求確認無效嗎?
四份公證書后遺產歸一人所有
近日,鯉城區人民法院家事文化館接到了開館后的第一個調解案件。
當日上午,阿東因病未能現身參加調解,阿東的妻子也是其法定代理人阿婉(化名),代表丈夫參與調解,三位被告,即阿東的弟弟阿南(化名)委托律師參與調解,妹妹阿珠(化名)、阿寶(化名)則親自前來。
四人的父母均已過世了,最年長的阿東今年也70歲了。
事情的起因也在于父母親遺留下的一套位于泉州市區的老房子。這套房子原先是他們的父親阿國(化名)和母親阿云(化名)的共同財產。2000年12月28日,阿國去世。13年后的2013年,阿云也過世了。
據起訴稱,2009年3月30日,阿南、阿珠、阿寶與母親阿云,自行要求阿東到泉州市公證處作出相關聲明并辦理了4份公證書,分別如下:
第一份公證的主要內容是,阿云自愿放棄對丈夫阿國房屋遺產的繼承權;第二份公證書的主要內容是,阿東、阿珠、阿寶自愿放棄對父親房屋遺產的繼承權;第三份系一人繼承公證,內容為:阿國的房屋遺產由次子阿南一人繼承;第四份公證書系贈與合同公證,其內容為阿云自愿將房屋屬于其個人所有的份額2/3贈與次子阿南一人所有,受贈人(阿南)表示接受贈與。
通過這四份公證書,阿南就繼承了這套父母留下來的房屋。
患精神疾病多年起訴要求確認無效
然而,在阿東家人看來,這四份公證書顯然對阿東不公平。
家人說,阿東罹患精神疾病,自1978年起,至今仍在接受治療,系一級精神殘疾人員,已辦理殘疾人證。親人認為,阿東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公證,怎么能算數呢?”親人們很不解。
于是,日前,阿東作為原告,將弟弟、妹妹們起訴到鯉城法院。他起訴表示,第一份公證書、第二份公證書、第三份公證書,系在阿東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形成的,且嚴重損害他的合法財產利益。因此,涉及阿東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阿東要求阿南應當折價返還給他應分得的父親房屋遺產份額(根據案涉房屋市場價值,該份額按20萬元計算)。
法官巧調解弟弟補償哥哥6萬元
“這個案件此前開過庭了,開庭后,雙方都表示有意愿調解。”經辦法官介紹,于是特意將這次調解安排到家事文化館的調解室進行,一是方便居住在市區的當事人,二是讓他們感受到家事文化館濃烈的家事氛圍。
雙方當事人圍坐在圓桌上,傾聽法官的調解。
“千金難買兄弟情……”法官跟他們說,一家人血濃于水,沒有邁不過去的坎,希望雙方能達成和解,讓親情得以彌合,同時也考慮阿東現實的情況,給予他適當的幫助。
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最終同意和解——確認房子歸阿南所有,阿南補償哥哥房屋折價款6萬元,今后阿東不得就該房子再向弟弟主張權利。
阿南的家人通過轉賬的方式,當場將6萬元轉入阿婉的賬戶。(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鄭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