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骨折住院 多次手術后股骨頭竟壞死
打了11年官司 他最終獲賠近43萬元
沈陽的張先生摔骨折后到于洪一家醫院就診,在醫院做完手術后,傷口一直流膿不止,發生感染,又經過多次手術,仍未見好轉。十個月后,張先生被檢查確診為股骨頭壞死。張先生認為是醫院手術的失誤造成自己傷殘,從此走上了長達11年的維權之路,先后歷經省市區三級法院9次審理,最終打贏了這場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官司。8月14日,于洪區人民法院通報,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張先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近43萬元。
結果:他出院后行走只能靠拄拐
這事兒還得從十三年前說起。2004年10月1日晚,43歲的張先生不慎摔傷,連夜來到于洪區一家醫院門診就診。經檢查,其右股骨頸骨折,張先生住院治療。第二天,醫院給張先生做了手術,下了三枚鋼釘進行固定。術后一個月,張先生傷口處一直流膿不止。經于洪這家醫院及其他醫院換藥,一直未見好轉。
2005年3月18日,張先生再次住進這家醫院,經診斷為化膿性感染,住院治療了43天。出院時,關節引流被撤出,原創傷口已愈合。5月11日,張先生因感染加重到沈陽市骨科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股骨頭骨折術后感染,住院治療27天。醫院將炎性組織物給予徹底清除,并取出兩枚空心釘,一枚折斷釘。出院時經檢查確診,張先生為股骨頭壞死,需要做股骨頭手術。事后,經鑒定,張先生傷勢構成八級傷殘,行走只能靠拄拐。
鑒定:股骨頭壞死與醫院有關
2006年1月,尋找醫院賠償未果后,張先生將于洪這家醫院起訴到了于洪區人民法院。該案經過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等省市區三級法院前后八次審理,經歷了十年又轉回到了起點于洪區人民法院審理。2016年3月3日,于洪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組成合議庭兩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經法院工作,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選定一家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經鑒定,醫院對張先生所實施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張先生股骨頭壞死與醫院醫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醫院對張先生的醫療過錯責任參與度承擔主要責任。張先生股骨頭壞死,構成八級傷殘。張先生換股骨頭約8萬元,更換期為10年。
法院:醫院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造成張先生損害后果的原因系手術中醫源性感染、置入體內的屬不合格的鋼釘。醫院對張先生所實施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而且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張先生要求醫院承擔90%責任,根據民法自治原則,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種費用近43萬元。案件受理費2600余元由醫院承擔。
沈陽晚報、沈報融媒記者 王立軍 實習生 侯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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