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和《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兩部法規分別對平潭綜合實驗區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對臺交流合作和對外開放、產業發展定位、有關優惠政策以及自貿試驗區管理體制、投資貿易便利化、金融管理與服務、閩臺交流合作等方面作了規定。
設置免責條款 突出閩臺合作
為鼓勵改革創新、大膽先行先試,兩部法規都表明寬容失敗的態度,這在我省法規制定中還是首次。其中,《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對國家工作人員為推進改革創新出現失誤,符合相關情形的,作出免責規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明確提出“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機制”。
對臺是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福建自貿試驗區的特色。《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注重探索兩岸合作新模式,法規在多處體現閩臺合作元素,其中包括:實驗區相關機構的管理人員可以從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內外居民中選聘;借鑒臺灣地區的社區治理機制,鼓勵社區內居住的臺灣地區居民積極參與本社區事務,在實驗區規劃建設臺灣地區居民小區,允許自主管理;推進與臺灣地區在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的對接,對臺灣地區居民和車輛往來實驗區實行更加開放與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推動臺灣地區學歷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采認,引進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外優質的教育資源,開展合作辦學、科研等。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則對“閩臺交流與合作”設置專章,按照“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推進閩臺合作機制創新,規定包括推動對臺服務貿易自由,促進閩臺服務要素便捷流動;推動對臺貨物貿易自由,建立閩臺通關合作機制;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常規商品簡化進口檢驗檢疫手續;支持兩岸金融機構先行先試,創新合作機制;實施更加靈活便利的兩岸居民入出境政策;將臺胞證號納入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體系進行服務等。
明確實驗區管理體制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明確實驗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責,條例專設“管理體制”一章對此規范。條例明確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為省政府派出機構,行使設區市人民政府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以及國務院、省政府賦予的特殊管理權限。
為吸引和留住人才,條例賦予實驗區人事管理權,規定:實驗區管委會應積極推進行政機構改革,依法自主決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職務任免、調動等,探索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
在促進平潭開放開發同時,強化平潭生態保護,條例設“生態保護”專章,明確環保目標責任,提出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調加強水資源、防護林、自然岸線資源和沙灘保護,要求開展海洋生態功能修復,禁止平潭發展污染環境、資源能源消耗大的項目。
對平潭有關優惠政策,條例在投資貿易促進、金融財稅創新章節中對外商投資準入清單、通關便捷、商事登記改革、財稅優惠、金融創新等政策進行規范,從而將國家賦予的優惠政策措施以法規形式固定下來,保障政策實施的穩定性。
設置人才保障專章 改革創新納入政府績效管理
為推動自貿試驗區提升人才服務質量,優化人才發展環境,《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為人才保障設置專章,在人才方面作了頂層設計,其中包括:建立更加開放便利的境外學歷、學位、職業資格、資質技能等級認定機制;建立以用人主體認可、業內認同和業績薪酬為導向的綜合人才評價機制;鼓勵和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建立高層次人才特殊保障制度,建立人才獎勵制度,采取措施激勵各類人才創新創業,對有重大貢獻的人才給予表彰獎勵。
自貿試驗區是改革創新的“試驗田”,核心在于制度創新。加大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推動自貿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為此《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規定,省政府有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設區市政府有關部門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的情況,納入政府績效管理,并明確“完善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同時,《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明確規定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建立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商事登記制度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制度,推進保稅展示交易、跨境高端維修業態、跨境電子商務等轉型貿易,實行跨境人民幣資金池、融資租賃等金融創新以及內銷貨物選擇性征稅、離境退稅、啟運港退稅等稅收政策的內容,將長期發揮作用的創新制度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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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綜合實驗區立法 凸顯對臺特色
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共10章63條,其中多項政策凸顯對臺特色,促進兩岸共同家園建設。
在管理體制方面,實驗區設立由兩岸相關團體、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等組成的顧問機構,為重大決策事項提供咨詢;實驗區管委會工作機構、各功能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的管理人員可以從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內外居民中選聘,聘請條件、年限由實驗區管委會確定;支持臺灣地區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在實驗區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借鑒臺灣地區的社會治理機制,鼓勵社區內居住的臺灣地區居民積極參與本社區事務。
在社會建設方面,實驗區將積極推進與臺灣地區在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的對接;在實驗區創業就業的臺灣地區居民及其在實驗區居住的配偶、子女與實驗區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同時,根據《條例》,實驗區內將推動臺灣地區學歷和技能人員執業資格采認,簡化執業許可審批手續,推動兩岸民間組織在實驗區對技能人員執業資格互認;實驗區還將引進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外優質的教育資源,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科研,探索建立境內外教育合作發展新模式。
在法制保障方面,實驗區仲裁機構可以依法聘任具有經濟貿易、科學技術、法律等專門知識的臺灣地區居民擔任仲裁員,并單獨設立臺灣地區仲裁員名冊。支持兩岸仲裁機構在實驗區開展合作;實驗區司法機關可以聘請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居民擔任涉臺案件調解員、檢查事務聯絡員,協助處理涉臺案件。
根據《條例》,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可以在實驗區試點設立代表機構并開展業務;臺灣地區糾紛調處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報關報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公證機構、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可以在實驗區開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