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車行駛途中自燃,福清女子林某在逃生中不慎摔倒,后被人群踩踏致傷。林某將福清某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和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清法院審結這起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林某獲賠3.3萬余元。
大型臥鋪客車自燃
女子逃生時受傷
庭審中,林某訴稱,去年8月31日,她乘坐福清某交通發展有限公司營運的大型臥鋪客車前往廣州,車輛在行駛到沈海高速福州往廣東方向時,由于電氣線路故障發生自燃。她在逃生過程中不慎摔倒,后被其他逃生人員踩踏。
后來,她被診斷為肝挫裂傷并出血、失血性休克、肺部挫傷、胸腔積液等,醫生建議避免體力勞動6個月,共花費醫療費7.7萬元。但福清某交通發展公司向其支付8萬元后,其他損失拒不賠償。
保險公司稱缺乏證據
不愿意理賠
林某介紹,她乘坐福清某交通發展有限公司營運的車輛,該公司有義務將她及時、安全送達目的地,但該公司未全面履行職責,致其受傷,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8萬余元(扣除已經支付的8萬元,剩余38823.15元)。
福清某交通發展有限公司辯稱:事發后,他們已先行支付8萬元。其次,他們在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有投保,每位乘客的責任限額為60萬元,因此即使賠付,也應當由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向林某支付賠償款。而且,林某是被人踩踏受傷的,應當由直接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且林某主張的部分費用不合理。
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則辯稱:對福清某交通發展有限公司投保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根據出警證明,此次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所以林某應提交其是由于此次火災造成的事故引起受傷的證據,否則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法院判決
女子獲賠3.3萬余元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福清某交通發展有限公司所營運的車輛發生事故,致使購票乘車的林某受傷,故福清某交通發展有限公司應當對林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扣除福清某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已經支付的8萬元,福清某交通發展有限公司還應當向林某支付賠償款33663.15元,林某超出該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近日,福清法院依法判決福清某交通發展有限公司賠償林某各項損失33663.15元,該款項由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林某支付。(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王小亮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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