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試驗區相關法律實施擬作調整,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審議
閩南網12月27日訊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審議了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相關法律實施調整的草案。
商務部部長高虎城對《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草案)》作了說明。
依托現有新區園區 設粵津閩自貿區
高虎城說,擴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區域范圍,可以在較大空間范圍內更好地測試外商投資管理、服務業開放、事中事后監管等改革開放創新措施的效果,對政府管理制度改革進行更為充分的試驗,并充分發揮浦東新區創新基礎好、開放度高的優勢。
他說,在廣東省、天津市和福建省,依托現有新區、園區再設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形成互補試驗和對比試驗,為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進一步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
外商投資企業
審批改備案
高虎城說,擬在新設的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實施企業設立、變更等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這些改革開放措施,與《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及《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4部法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為解決上述區域改革開放措施于法有據的問題,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了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高虎城說,需要暫時調整《外資企業法》第6條、第10條、第20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第13條、第14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2款、第24條,以及《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8條第1款規定的行政審批,共涉及4部法律的12個條款。
高虎城說,上述行政審批的暫時調整適用于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天津港片區、天津機場片區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平潭片區、廈門片區和福州片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涵蓋陸家嘴金融片區、金橋開發區片區和張江高科技片區)。
高虎城建議,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自2015年3月1日起,在3年內試行。(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