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8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日前,最高法審議并原則通過關于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主要就賠償監督程序的適用范圍;申訴受理和審查程序;人民法院決定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處理;重新審理程序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20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了賠償監督程序的三種途徑:一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申訴,二是法院內部監督,三是檢察院監督。
國家賠償監督程序對于保障國家賠償決定的正確性、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限于法律的原則性,很多具體問題未能在國家賠償法中細化規定。
司法實踐中各地、各級法院之間對于申訴立案的條件、啟動重新審理的標準、案件審查和處理的方式等認識和做法不一致。為正確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規范國家賠償監督案件審理程序,統一法律適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對賠償監督程序問題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專題調研,并廣泛征求中央有關部門、本院各部門、各高級法院意見,經專家論證,修改形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送審稿)。2016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第25次會議審議了送審稿內容并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送審稿主要就賠償監督程序的適用范圍;申訴受理和審查程序;人民法院決定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處理;重新審理程序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會議經討論,原則通過該《規定》送審稿。會議決定,根據會議討論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后適時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