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阮齊林
雖然按照日本法律,過失致死和蓄意殺人的罪名都是一樣的——故意殺人罪,兩者的行為評價卻不同,量刑也有較大差別。
如果按照大江洋平律師所說,陳世峰供述刀是江歌的,那可能會對江歌方面不利。
兩種情況:
刀是陳世峰攜帶,可能是有預謀的。兇手單方面攜帶兇器,爭吵過程中行兇報復,基本就是兇手單方面的責任。
刀是江歌攜帶的,可能表明陳世峰赤手空拳前來,并沒有料到后面的事情,換句話說就是偶發的,爭吵中觸發的。這樣的話,江歌本人可能就需要承擔責任,而兇手陳世峰責任減輕。
這兩種情況的量刑可能是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區別。但目前并不清楚當時情況,頂多說不能證明刀屬于兇手,但也不能證明屬于江歌,這個要看警方調查。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朱巍
刀的歸屬問題對案件走向至關重要。
如果刀是兇手陳世峰的,可以說是故意殺人或者蓄謀殺人,從情節上和量刑上都應該從重,我認為至少無期徒刑以上。
如果刀是江歌攜帶的,那么情況就比較復雜了,量刑根據情況也各不相同。我分析兩種可能性:
1、兩人爭吵時,陳世峰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致人死亡;
2、在爭吵過程中,陳世峰過失殺人,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我認為量刑可能在7年至10年間。
按照《刑法》相關規定,凡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當地法律裁判,回國后仍可能追求刑責,減免其已在國外的服刑即可。
也就是說,陳世峰若在日本刑滿釋放后,國內有可能進行追訴。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
陳軍
確實如此。
按照《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我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陳世峰回到中國后,仍然可能被中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我認為,不管行兇刀具是不是陳世峰攜帶,只要他實施殺人的行為,就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殺人,根據中國法律來判斷的話,法院從量刑上是可以適當考慮減輕處罰,但不是必然減輕的情節。
由于本案涉及日本法律,應該由日本法律依法裁判。
江歌母親發起“死刑請愿”:
日本裁決死刑考量多執行程序繁瑣耗時長
案發后,江母為了替不幸離世的女兒嚴懲兇手而四處奔走,在網絡上發布了《請求判決陳世峰死刑的簽名活動》,希望通過社會輿論影響兇手最后得到的裁決。
不過,這樣的民意請愿書會被日本法庭采納嗎?
日本作為現存死刑制度的發達國家之一,在量刑方面又有什么樣的考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