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10個月,他(男方)一直在我家吃飯,得付伙食費!”在前男友提出要小麗歸還全部彩禮錢時,小麗提出要求對方支付伙食費、精神損失費。經審理,思明法院未支持小麗的要求,并酌定小麗返還彩禮錢6萬元及1枚戒指。
2013年,小麗與小雄經人介紹認識,兩人很快相戀,并進入談婚論嫁階段。2014年5月,兩人訂婚。當天,小雄家人向小麗父親轉賬4萬元。20天后,又向小麗父親轉賬彩禮錢4萬元。
訂婚后,小麗和小雄經常吵架。2014年8月,兩人分手。3個月后,小麗向小雄退還了1萬元。此后,因為其他款項問題未達成一致,一怒之下,小雄將小麗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小雄稱,訂婚當日,小雄給了小麗1萬元現金,另外還給了她金項鏈1條、金手鏈1條、金戒指2枚、金耳環一副,合計6145元。除已退還的1萬元外,小麗一家還應退還8萬元及首飾,共計86145元。
“訂婚那天沒收到1萬元現金,除了一枚戒指,也沒有收到其他首飾。”小麗確認收到了小雄家人8萬元,但她已用這筆錢購買了結婚用的首飾、衣物、床上用品等,還拍了婚紗照、裝修家中木門,“用這錢買的手表和西裝已經還給小雄了。”小麗表示,愿意將購買的結婚物品還給對方,但不同意返還戒指。
不過,對于小麗稱已返還的手表、西裝,小雄予以否認,并稱小麗購買的首飾、衣物等均與自己無關,系小麗一家的消費行為。
“他悔婚給我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得支付精神損失費1.5萬元。”小麗還提出,雙方戀愛以來,小雄一直在她家吃飯,還應該支付10個月以來的伙食費,每月1000元。
法院對男方提出返還禮金的訴求應予支持。至于小麗所說的手表、西裝、10個月伙食費及精神損失,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經法院判決,小麗應返還彩禮金6萬及金戒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