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3萬元股權轉讓款后,“90”后男子小東(化名)成為廈門一商貿公司的老板。老板的座位還沒坐熱,公司此前的買賣合同糾紛就找上門來。因是公司惟一股東,小東被列入了“老賴”之列,對公司300萬元債務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2015年4月29日,小東經股權受讓,成了廈門一商貿公司的惟一股東。就在他接管該公司4個月后,該商貿公司就因合同糾紛被另一建設公司告上了湖里法院。經湖里法院判決,商貿公司應向建設公司返還預付款300萬元及相應利息。之后,建設公司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去年5月,小東也被法院裁定追加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不就是傳說中的“接盤俠”嗎?小東覺得很冤,遂向湖里法院起訴。小東提出,他對案件中的買賣關系毫不知情,公司原股東并未告知其債務的存在;法院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的時候,公司也已經不再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便我被認定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公司財產也獨立于我的財產,不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我無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公司則認為,小東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惟一股東,知悉公司的債務情況。不僅如此,建設公司還提出,在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后,小東多次轉讓股權,改變公司性質,意在逃避法律責任。
湖里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是企業法人,股東是否知悉股權變更前的事實,不影響公司對債務的承擔。另外,湖里法院認為,案件執行過程中小東將股權轉讓給案外人,接到追加申請通知后又將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該變更情況發生在公司債務確定及債權人申請執行之后,不影響小東作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
湖里法院認為,商貿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小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建設公司申請追加小東為被執行人,法院應予以支持。最終,湖里法院駁回了小東的訴訟請求。(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