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房東同意,租戶就將房屋轉租,結果引發官司,房東起訴索賠10萬元違約金。近日,集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房屋租賃糾紛案。
房東林先生出租的房屋位于集美區。經查,二房東老楊是在2012年向林先生租房,當時,雙方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林先生將其所有的房屋租給老楊開辦幼兒園,租期五年,租金一年交一次。合同還約定,租賃期間,老楊應向林先生支付租賃押金人民幣3萬元。若老楊超過一個月未繳納租金,則林先生有權終止租賃,老楊應賠償林先生10萬元違約金,押金3萬元也歸林先生所有。
然而,老楊租房兩年后,未經房東同意,2014年6月,將幼兒園轉租給第三人小芳。2014年7月,林先生收到小芳的第三年租金。此后,小芳就沒有再付租金。2015年8月,房東因逾期一個多月仍未收到租金,就更換門鎖,強行收回房屋。
近日,林先生又將老楊告上法庭。林先生認為,老楊與小芳就幼兒園的轉讓協議系內部約定,自己并不知情,老楊的轉租行為未經自己同意,不能算數。而老楊未繳交房屋租金,已逾期一個多月,所以,在解除租賃合同后,老楊還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賠償違約金10萬元,還有押金3萬元也要歸房東。
但是,老楊答辯說,自己已經將幼兒園轉讓給小芳,因此本案被告應是小芳。另外,租賃場所已經還給林先生,林先生應退還給自己押金3萬元。
集美區法院審理認為,老楊與小芳就訟爭房屋進行轉租的行為未經過林先生同意,對林先生不產生效力。老楊拖欠租金超過一個月,林先生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可以確認該合同已于去年8月25日解除。
近日,集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承租人老楊承擔違約責任,3萬元押金歸房東所有,老楊還要支付11200元租金。
法官提醒
轉租造成損失,二房東應擔責
法官分析認為,由于老楊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且雙方約定的押金也具有違約金的性質,按合同約定,老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為13萬元。但是,老楊認為該違約責任過重,應根據實際損失酌情調整,而且,林先生收回房屋后與他人進行合作經營,也未舉證證明其存在損失,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法院酌定老楊已支付的押金3萬元歸林先生所有,無須再支付違約金10萬元。
法官還說,至于老楊已支付給林先生的押金3萬元及應支付的租金11200元,待老楊實際履行后,老楊可與第三人小芳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老楊可另案主張。
法官提醒說,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應經過出租人的同意,但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如果第三人對租賃房屋造成損失,應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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