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關政策供給不足
在這種產品轉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點,在政府主導下的旅游產業發展,促進旅游產品的有效轉型是政策與制度的設計,政策與制度的供給是旅游產品轉型的關鍵。然而,在這方面,我國明顯存在著政策與制度供給的不足與缺陷。
比如,我們很早就認識到度假旅游是未來的發展趨勢,為了促進旅游業由觀光型向度假型轉變,1992年國務院就在全國開始試辦了12個國家旅游度假區,2010年1月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將海南建成世界一流海島休閑度假旅游勝地的重大戰略部署。時至今日,當初選定的國家旅游度假區成效并不顯著,國際旅游島接待的大部分游客仍然是觀光客,其中原因值得深思。
在我們看來,國家提出的這些戰略部署方向是正確的,但相關的政策與制度沒有跟進,特別是度假業態和休閑業態的發展,現有的許多制度和政策是難以支持的。典型的例子是對待高爾夫的政策。從全國來看,高爾夫確實應該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著要在全國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對發展度假旅游地區來說,高爾夫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項目,在一定范圍內允許高爾夫產業的存在對我國度假旅游的發展,特別是對入境旅游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如何從空間與戰略領域進行有效的制度設計,成為我國度假旅游發展的關鍵。2000年以后,我國進入了一個工業化和城鎮化加速發展時期,一方面,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浪潮下,使得沒有經過工業化洗禮的地區越來越少,度假環境將成為一個重要的短缺資源;另一方面,旅游是工業化發展的產物。
在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擠壓下,人們對反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度假旅游方式的需求將大幅度提升,可以設想,在未來時間內,度假旅游的供給與需求之間存在著嚴重失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層面上抓緊對大尺度的國家度假地選擇、控制與規劃,成為未來我國度假旅游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
如何從政策與制度方面培育度假旅游的市場主體,成為我國度假旅游發展的重要內容。我國的先前政策與制度設計都是圍繞觀光旅游而展開的,如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管理條例、A級景區評定標準、酒店星級標準,然而,針對度假旅游的政策與制度設計還顯不足。
比如,滿足人們度假旅游需要的在線旅游和代理商、各種戶外運動俱樂部等還沒有納入旅游經營商來管理;對各種適應度假旅游需要的新旅游類型,如旅游綜合體、旅游小鎮、旅游房車、旅游主題酒店、旅游精品酒店、旅游購物園區、旅游養老園區還沒一系列管理標準和認定法則;尚沒有一系列的鼓勵與度假旅游相關的新型業態發展的政策與制度供給,如產權式酒店、分時度假、分權度假、旅游包機、旅游包車等等。
綜上所述,度假旅游的發展對我國旅游產品體系的健全、對我國旅游產業競爭力的提升,對我國旅游產業現代化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而推動我國度假旅游的健康發展,政策與制度供給是當前一個重要“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