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3訊 何某春,57歲,來自安溪,育有4子女,綽號“阿花”。去年1月,在石獅市區八七路承租多間房間,一樓用于經營茶葉,二樓租下3間房屋作為宿舍休息。為了增加收入來源,兩個月后,她將二樓房間提供給小姐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收取好處,非法獲利1萬多元。
何某春供述,按照服務內容,分為三個檔次,分別為50~60元抽取10元,70~80元抽取20元,100元則抽取30元。去年10月27日,民警在上述場所查獲賣淫嫖娼行為。昨日,石獅法院一審判決生效,何某春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00元。(海都記者 李昌乾 通訊員 程耕輪 黃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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