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界定公共利益范疇,防止隨意擴大化,遏制征地與拆遷矛盾
隨著各地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關于征地的糾紛時有發生。由于財產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個別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占用和征收土地時,沒有保障全部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近年來,國土資源部每年多次掛牌督辦地方政府的違法征地問題,并問責有關負責人。
此次《意見》明確,“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范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細化規范征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序。”
接受采訪的法律專家表示,《意見》的重點就是“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范圍”。對于公共利益的表述,記者查詢發現,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和公民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中也沿用了相關表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將國防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教育等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需要界定為公共利益。
究竟何為公共利益?有專家認為,其實這是一個相對概念,比如一個經營性的游樂場,既能帶來就業、稅收,又不污染環境,在有的國家也可能被界定為公共利益。
遲福林提出,有關部門應該根據《意見》精神細化規范征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序,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確定好公共利益的邊界,防止將公共利益隨意擴大化。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建議,應當在公共利益的認定時引入聽證程序。除了政府,利益受損代表和獨立的相關專家代表也應該參加。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強勢的受益主體如果主張某一項目的建設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專家表示,征地與拆遷矛盾多發,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補償不盡合理,或是補償被拖欠。此次《意見》提出,“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范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關于征地補償,‘合理’這個詞以前經常提,‘及時’好像還是第一次提。補償是多少,是事前補還是事中、事后補,這些都該在征收征用之前約定好,并確保落到實處。”專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