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農民群眾“三塊地”的用益物權,增加財產收益
此次《意見》提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糧食生產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增加農民財產收益。”
“這項涉及數億農民切身利益的規定要求,是對正在實施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銜接與明確。”遲福林認為,近年來,城鎮化過程中暴露出來的農村土地問題,與農地使用權物權性質不完整直接相關。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關鍵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財產權。
我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土地管理最嚴格的是農用地,權能受限制最多的是宅基地,因為這關系到國家的糧食安全及農民的居住安全。目前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有占有、使用的權利,沒有收益的權利。“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意味著農民對于這“三塊地”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未來需要進一步明晰界定和保護各類土地產權形式,形成廣大農民獲得財產權收益的重要來源。
去年2月,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河北省定州市等33個縣級行政區域被選作試點區域,進行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
據了解,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面,有關部門明確,試點行政區域在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權作為進城落戶的條件,宅基地退出實行自愿有償,轉讓僅限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既防止城里人到農村買地建房,導致逆城市化問題;也為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做出了制度安排。
面對農民增收乏力的現實,增加農民財產收益,對于穩定農民增收意義重大。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需要審慎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不管怎么改,底線不能突破,即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能改變、耕地紅線不能突破、糧食生產能力不能減弱、農民利益不能受損。
《 人民日報 》( 2016年12月19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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