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如果有償續期,也不應給公眾增加較大負擔
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期限的劃定,其根據是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其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
因此,從全國范圍來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但也有低于這一期限的,甚至有的只有20年或30年。
其中的原因,在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法律處處長蔡衛華看來,“70年是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并非必須70年。具體使用年限多長,是在土地出讓時簽訂的出讓合同中約定的。”
但無論土地使用權期限具體是多少年,都不會影響房屋的居住。蔡衛華說,“人們在購買房屋時取得的是房屋的所有權。所有權是永久的,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即使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未續期,房屋所有權人也是可以繼續居住的。”
那么,在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時應遵守怎樣的原則?專家認為,如何續期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我國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這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決定。如果決定實行有償續期,應當盡快完成續期的有關法律安排。應當在依法的前提下,堅持讓公眾能夠接受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等原則,制訂續期的具體辦法。
專家也強調,如果有償續期的話,必須制定合理的、能夠為公眾接受的繳費標準,不給公眾增加較大負擔。而且,政策要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房主在自住時不須補繳土地出讓金,但是在房屋轉讓時,補繳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后,才能辦理相應的過戶登記手續。不一定強制自住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必須主動申請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