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福建省“單獨二孩”政策正式實施,4月4日,省衛計委發布“單獨二孩”配套銜接政策。昨日,市人口計生委根據新發布的配套銜接政策,就群眾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什么樣的夫婦適用“單獨二孩”政策?
答:根據規定,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婦,已生育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一方為獨生子女;2.雙方只有一個子女;3.雙方或一方戶籍登記在本省。
問:如何界定“獨生子女”?
答:除了《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界定的“獨生子女是指本人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獨生子女:
1.本人曾經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為父母現存唯一子女的。
2.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且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獨養子女的。
3.雙方生育一個子女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一名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或者收養一名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后又合法生育一個子女的。
問:申請“單獨二孩”再生育服務證要提交哪些證明?
答:1.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2.《再生育申請表》和雙方近期免冠兩寸照片;3.一方是獨生子女的有效證件,即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況的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或申請人承諾聲明。單獨夫婦一方為本省戶籍、一方為外省戶籍的,外省一方應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
問:視為“獨生子女”應該提交哪些證明?
答:視為獨生子女的在辦理再生育審批時應提交如下證明:
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發生子女死亡所在醫療機構、注銷戶籍的派出所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證明材料。其他子女達到法定婚齡后死亡的,村(居)委會應出具其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證明。
2.收養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為界限,在此之前收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收養證明;在此之后收養的,應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
問:申請“單獨二孩”再生育服務證的程序怎么走?
答:符合條件的單獨夫婦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對材料審查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問:符合政策的夫婦已申請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的,怎么辦?
答:符合“單獨二孩”政策的夫婦已申請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并進入鑒定程序的,終止鑒定。
問:實施“單獨二孩”政策是否意味著放松計劃生育工作?
答:不是的,“放寬”并不等于“放松”。“單獨二孩”政策的出臺,不改變計劃生育作為國家基本國策性質,不意味著放松計劃生育工作,而是中央結合人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與時俱進做出的戰略部署,符合群眾的意愿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實施“單獨二孩”政策也不會對我市的醫療、教育等基本公共資源造成大的壓力。我們將繼續做好出生人口的監測預警,防止生育水平出現大的波動。(記者 郭雅瑩)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