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后次日,林某就要悔婚,并拒退彩禮。原來,林某認為,男的隱瞞婚史。
李某今年26歲,林某比他小一歲,他們均是泉港人。今年4月6日,他們經雙方親戚介紹認識,僅15天,他們就按農村風俗舉行訂婚儀式,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訂婚次日,林某便要求與李某解除婚約,不同意結婚。李某在多次溝通無效后,要求林某退還彩禮,也被拒絕。于是,他將林某起訴到泉港區法院,要求她退還8萬多元彩禮及首飾。
法院受理后,與林某取得聯系,她稱,僅收到黃金首飾,并未收到現金彩禮,她之所以要解除婚約,是因為李某隱瞞婚史,“主要過錯在他,黃金飾品是結婚信物,不應作為彩禮返還”。
調解不成,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李某申請兩位證人作證。經查實,可以證明李某交付林某彩禮5.8萬元的事實。
近日,經審理,考慮林某收取彩禮后為籌備婚禮而花費部分資金等情況,從照顧女方權益方面出發,法院一審判林某返還彩禮3.8萬元。
法官說,婚約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訂立的契約,法律上不承認婚約具有法律效力,其不是締結婚姻關系的必要組成部分,李某和林某雖按農村習俗訂立婚約,但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形成合法的婚姻關系。(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葉綠萱 莊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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