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款期限比借款時間還早,吳先生拿著這樣一張借條起訴對方要求還款,他的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今年4月15日,吳先生來到泉港法院南埔法庭,起訴要求林先生償還借款5500元及利息,陪同吳先生前來的還有他的妹妹吳女士。吳先生是一位聾啞人,他委托他的妹妹擔任代理人,以便與法官溝通。原來,吳先生與林先生是好朋友,林先生也是聾啞人。據吳先生所述,2015年1月份和2016年1月份,林先生分別以資金周轉需要為由向其借款2000元和3500元,2筆借款分別約定了借款利息以及還款期限,借款后,林先生至今未還款。吳先生便將他告上了法庭。
法官審查后發現,2016年1月份的借款3500元,借條上載明的還款期限是“定于2015年12月19日前還清”,還款期限竟然在借款時間之前,這是為何?
吳先生稱,這是林先生筆誤,林先生將借款時間與還款時間寫反了,應該是2015年12月19日借款,2016年1月30日還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先生主張該日期是林先生筆誤,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而林先生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因此對吳先生關于日期是林先生筆誤的主張不予采信。因2016年1月份的借款3500元的還款日期早于借款日期,應視為雙方對還款期限約定不明,按未約定還款期限認定。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林先生償還吳先生借款5500元及相應利息。一審宣判后,吳先生和林先生均未上訴,案件已于近日生效。
法官說,根據相關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償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分期返還。該案中,當事人雙方對3500元的這筆借款約定的還款期限早于借款時間,不符合常理,約定不明確,應視為沒有約定,故對于該筆借款,吳先生可以隨時請求林先生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