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罪名有異議。我向村委會提交了木材申請報告,村委會蓋章了。我只是沒有辦理采伐證,罪名應當是濫伐林木罪。”近日,德化法院審理了一起盜伐林木案件,被告人葉某甲為自己辯解。
2018年春節,葉某甲的房屋不幸遭遇火災。翻修房屋需要大量木材,葉某甲與兒子葉某乙商量到山上砍伐杉木。葉某甲向所在村委會提交了木材申請報告,而后又向當地林業部門申請砍伐,但因所涉林木為生態公益林而未獲批準。審批沒有通過,老屋又亟待翻修,葉某甲決定與兒子鋌而走險。在他看來,自己已向村委會提交申請并獲得蓋章,雖未獲得林業部門審批也不會觸犯盜伐林木罪。
經查,葉某甲父子擅自砍伐集體所有林木111株。
法院審理查明,葉某甲申請杉木用材的報告是向鄉林業站提出的,村委會在該報告上簽“情況屬實”并加蓋公章,只是證明其老屋焚毀重建的情況屬實,村委會沒有表示同意葉某甲采伐本村林木。葉某甲父子違反森林保護法律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集體所有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伐林木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均判處葉某甲、葉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各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砍伐林木必須經過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方可進行,即使本人所有的林木,也要獲得批準,否則可能觸犯刑律。(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黃衍青 蘇錫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