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7月24日訊 社區矯正人員,只要給分管的司法所所長一些好處費,就能在監管、請假等方面受到照顧。泉州安溪鳳城司法所張某,就這樣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財物共計4萬多元。
前日上午,安溪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了此案判決:張某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安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3個月。
張某今年50歲,安溪縣司法局鳳城司法所原所長,負責社區矯正人員的擬適用社區矯正調查評估、外出請假和日常監管等工作。
去年9月,張某被辦案機關“約談”,同月14日被刑拘,而后取保候審。
檢方指控,張某自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共收受社區矯正人員或親屬陳某、唐某和龔某等人賄送的現金32500元、價值4000元的購物卡及價值41000元的中華硬盒香煙、聯想平板電腦等物品,事后為社區矯正人員謀取利益。
事發后,張某退出全部贓款,并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
安溪法院認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某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屬立功表現,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部退贓,依法從輕處罰。庭審中張某提出的,自己有自首情節辯解,法院認為,因辦案機關掌握了張某的部分犯罪事實,將其帶走“約談”,所以到案過程缺乏主動性,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規定,法院未予采納。(海都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