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游縣人民法院依照新頒布的《反家庭暴力法》,發出了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也是首例不依托于離婚等訴訟,單獨立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了解,鄭某某今年三十多歲,和丈夫黃某某結婚已經十多年。黃某某性格粗暴,經常對鄭某某拳打腳踢。長期忍受家庭暴力的鄭某某于今年2月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
仙游縣法院認定申請人鄭某某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遂作出裁定,禁止鄭某某的丈夫黃某某對鄭某某繼續實施毆打、恐嚇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該裁定還明確指出,如黃某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辦法官在向黃某某送達保護令時,對他進行了法律釋明。黃某某表示會遵守保護令,與鄭某某一起營造和諧的婚姻關系。為確保該保護令的切實履行,經辦法官還向雙方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居委會、婦女聯合會送達了保護令。
在后期的回訪中,鄭某某表示,現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得到了法律保障,丈夫也改過自新,不再動不動就使拳頭,夫妻關系改善了許多。
“人身保護令,目的在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它不但是反家庭暴力的護身符,也是改善夫妻關系的利器。”經辦法官稱。在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能在提起離婚、贍養、撫養等民事訴訟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單獨申請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隨著《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單獨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海都記者 蔡學偉 通訊員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