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腐敗與花錢部門腐敗多發
這其中也有央企腐敗的共性,例如內部串通的集體腐敗即是國有企業腐敗的一個共性。為避免一人決策的弊端,在國企的制度設計中,通常設計出相互制約的多人決策機制。在一項重大采購項目,需要采購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及企業負責人簽字,若要發生腐敗,則很有可能出現三人相互勾結的局面。這也就不難理解像中石油、中國移動等央企腐敗窩案的頻現。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律師王榮利對2012年被公開報道的107例國企高管腐敗案進行研究后發現,其中有24例是共同犯罪,平均每起案件涉及6.25人。
國企腐敗的案件中,還有一個顯著特征:花錢的領域普遍比掙錢的領域更容易滋生腐敗。
以中國聯通網絡分公司原副總經理兼網絡建設部原總經理張智江為例,落馬前,他主導了聯通的3G網絡建設以及4G網絡的前期建設。據媒體統計,自2012年他接任網絡建設部總經理后,聯通總共建設了23.9萬個3G基站,而根據中國聯通的官方估算,2013年其3G網絡建設的總投資就達到244.4億元。因長期主導這些花銷巨大的基建和系統建設領域,張智江最終也因涉嫌腐敗被調查。
“劍指問題倒逼改革,從體制機制、監督管理上找原因,促進完善制度,細化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參考”,這是新一輪巡視的新提法。找準問題之后,提出治本之策以求根治,這也是對未來巡視的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