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關系中的男女常會互贈禮物,存在頻繁的經濟往來,但是當濃情蜜意退卻,那些金錢往來卻成了一筆算不清的賬。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為當事人算好“分手帳”。
張某通過某相親網站與周某結識并發展為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二人產生多筆轉賬往來,大多數是日常生活消費或特殊節日表達愛意的轉賬紅包,包含1314、520、1888、666等金額,但有一筆系張某向周某轉賬2萬元,且無特殊備注。
周某發現張某出軌,遂與張某分手。2023年1月,張某拿著2萬元轉賬記錄起訴周某,要求其歸還2萬元借款。
永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周某通過相親網站相識、戀愛、同居,其向周某轉賬的次數、金額,不符合民間借貸的通常交易方式,結合雙方的轉賬金額、微信聊天記錄及雙方的陳述,認定雙方的借款金額為2萬元。至于張某的其他轉賬行為,系雙方戀愛期間張某對周某的贈與,遂判決周某返還張某借款2萬元。
法官說法:
情侶之間資金往來往往很頻繁,一旦感情生變,財產糾紛隨之而來。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認定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首先要審查是否有借貸合意,即書面或者口頭等形式表現出的民間借貸合同,證明雙方對借貸事項達成一致;其次是要審查款項是否實際交付,雙方款項若確已交付,當事人一方在微信聊天中認可了借款事實,另一方當事人保留了借款合意證據,就可以認定為民間借貸。倘若戀愛期間,情侶雙方在特殊日期、特殊金額轉賬,比如5月20日、2月14日轉賬,比如金額為520、1314、999等,這些款項一般會被認定為戀愛期間表達愛意的贈與,雙方戀愛關系結束后,受贈方無須返還。(通訊員 羅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