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須“明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加入”才符合黑罪條件?
劉漢辯護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特別是要滿足犯罪主觀要件,才能為其定罪。對于組織成員來說,缺乏“明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加入”這個構成要件,就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標準。
公訴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時,并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
在被告人桓立柱、詹軍、王雷三人案審理中,辯護人稱:被告人進入公司時,并不知道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公訴人:三人作為劉漢的管家、保鏢,跟隨其多年,對劉漢、劉維等人實施的部分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劉漢、劉維、孫某某等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均心知肚明。即便他們開始不知道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但知道真相后沒有退出,而是在組織領導下先后實施了非法持槍保護劉漢、故意傷害他人等違法犯罪行為。三人已經以自己的實際行動接受了該組織領導管理,應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是兄弟親情,還是犯罪組織關系?
劉漢自辯:劉維的事與我毫無關系,他做過的事我不知道。沒有伙同他人犯過任何罪。
劉漢辯護人:劉漢和劉維一年僅見幾次面,劉維的活動他清楚嗎?劉維派人保護劉漢,有的是公開保護,有的是暗中保護。劉漢讓劉維走正道,合法經營。這都是親兄弟之間的親情。
公訴人:在組織中,劉漢負責決策、管理、指揮,更多體現在經濟上、社會關系上的組織與發展作用,而劉維則是發揮武力保障與推進作用。他們在兄弟情誼之外,還有共同犯罪中“上令下從”的關系。兩人在發展方向、地域上互為補充、互為支持,在組織活動中既相對獨立,又緊密聯系。該組織成員多人均證實,“孫某某、劉維平時都聽劉漢的,劉漢就是他們的‘哥佬倌’。”劉漢對整個組織的發展壯大及協調、運轉發揮著最重要的作用,對組織成員有絕對控制力,在組織的多起違法犯罪活動中,指揮實施或事后提供支持,足以認定系組織者、領導者,應對全部組織犯罪承擔責任。
在劉維等7人案中,法庭就被告人劉維及其辯護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進行調查,公訴人出示了劉維身體檢查證明、看守所獄醫、管教干警及同監號人員的證言等證據。應公訴人申請,并經法庭許可,公訴人有針對性地播放劉維在咸寧市咸安區看守所接受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證明咸寧辦案人員在審訊過程中沒有對劉維刑訊逼供。針對上述證據,劉維作了陳述,劉維的辯護人發表多輪質證意見,公訴人多次作出具體說明。
在劉漢等10人案的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還就劉漢是否構成立功的行為進行了辯論。辯護人提出,劉漢被抓獲到案后,向偵查機關提供了抓獲劉維的重要線索等,應認定為立功,有從輕處罰情節。公訴人認為,作為犯罪嫌疑人,我國刑訴法規定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上述是與其密切相關的事實,屬于應當如實供述的內容,不具有立功情節。
劉漢等涉黑案的各法庭庭審過程中,辯護人對多名被告人是否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等問題發表了辯護意見,并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公訴人也對量刑情節等問題發表了意見。
庭審過程中,在大量證據面前,多數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表示歉意,懇請法庭從輕處罰。被告人劉維在最后陳述中說:“我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對我的任何審判結果,還死者一個安息。”
被告人孫長兵向法庭深深鞠躬后說:“我自愿認罪并悔罪,希望法庭對我處罰的同時,給予我挽救、教育和幫助,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閔杰還當庭提交了悔罪書。被告人曠曉燕當庭悔罪,坐在旁聽席的曠曉燕妻子聞言落淚。
被告人劉學軍懇請法庭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被告人劉忠偉當庭表示認罪,希望法庭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斌、孫華君、繆軍、車大勇、曠小坪、劉光輝、袁紹林、曾建、張東華、仇德峰、陳力銘、鐘昌華、王萬洪、黃謀、鄭旭等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懇請法庭寬大處理。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指出,劉漢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廣漢市、綿陽市、什邡市等地存續近20年,成員多達30余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數十起。劉漢指使、縱容、認可其組織成員實施故意殺人犯罪5起,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劉漢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首要分子,應當對該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