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訴人與被告人繆軍當庭的問答中,劉漢對組織成員的控制與威懾可見一斑——
公訴人:你在歸案后并沒有馬上供出劉漢的指使行為,有什么原因嗎?
繆軍:因為當時很害怕。
公訴人:怕什么?
繆軍:劉漢黑白兩道都能搞定,我不敢說。如果說了,我怕他出去以后,我家人生命受到威脅。我參與殺死王永成殺史俊泉,我和他們無冤無仇,是受到劉漢、孫某某的指使才去做的。殺害王永成的案子,搞得我妻離子散。
在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另案被告人田偉出庭接受調查,證明孫某某和劉漢都說過“要敢打、敢沖,打架必須打贏,出了事公司會負責”的話。多名被告人的多份供述顯示,為公司利益打架公司會管,有功的獎勵、提拔重用,但當劉漢被史俊泉用槍頂著頭威脅時,保鏢張某某因不敢拔槍,不久劉漢授意將其開除。
在劉學軍等3人案中,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揭示其組織層級的重要證據——劉學軍的4本工作筆記。泛黃的筆記本上,以日記的形式記錄著劉學軍從警期間,曾詳細勾勒出了劉漢、劉維、孫某某、曾建軍、陳力銘等人的層級結構。公訴人指出,劉學軍包庇劉漢等人,未將該記錄按規定提交歸檔。
公訴意見書指出,劉漢、劉維等人為首的犯罪組織,不僅符合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而且作惡累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依法應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判處。
法庭激辯
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及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充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唇槍舌劍,就多個核心問題展開交鋒。
——“組織成員互相不認識”,究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是共同犯罪集合體?
被告人劉漢自行辯護:“敢打敢沖”等黑社會性質組織規約,是不存在的。熊偉被害案等故意殺人案件,唐先兵等人可能為了公司利益去實施了個案,但不能借此給我戴上“黑社會”的帽子。
劉漢辯護人:是否認定一個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組織特征方面應以是否具有穩定性、嚴密性為判斷標準。此案中,很多骨干成員相互不認識、組織領導者也不認識骨干成員,因而該組織不具有穩定性。這個案件沒有形成一個穩定的組織,它是多個人為各自目的而實施的多個共同犯罪的集合體。
公訴人:黑社會性質組織可以無名稱、可以不宣稱存在、可以沒有明顯性質轉變的時間節點、可以不履行手續、可以是主流社會不認可的組織形式。此外,組織成員不可能均處于同一層級,因而各成員之間也可能不認識。本案中,成員間不熟悉,充分證明了該組織管理嚴格、層級清楚、結構穩定,是一級管一級,上一層級安排的事由下一層級具體負責并實施。
公訴人:漢龍集團作為正規企業,有正常的企業文化。漢龍集團的廣大員工是守法的。但大量證據證實,劉漢身邊的保鏢、工作人員大多好勇斗狠、身負命案,是暴力文化的感染者。這種黑色文化被劉漢企圖以正常的企業文化所掩蓋和混淆。
——能否認定劉漢、劉維是首犯?
劉漢辯護人:指控的12個罪名19起犯罪事實,這些犯罪行為都并非劉漢實施,他既未指使也沒有參與。如果說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可能是兩個:一個是以孫某某為首的隱藏在漢龍集團內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一個是以劉維為首的活動在廣漢一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劉漢和劉維是親兄弟,劉漢和孫某某在漢龍集團“搭班子”。這兩個涉黑組織利用了劉漢的名聲而已。劉漢是“被組織”,并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公訴人:劉漢的客觀行為足以證實其是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劉漢如果作為一個正當、合法的企業家,需要劉維提供槍支,由組織成員帶槍保護嗎?當被害人王永成只是揚言要炸漢龍集團保齡球館時,劉漢不選擇報警,而是指使殺害王永成,這難道不是涉黑組織的組織特征和暴力性特征嗎?唐先兵、繆軍等人為維護該組織利益持刀殺害他人后,劉漢等給予贊賞、資助并安排藏匿,這難道是對企業員工進行管理的正當做法嗎?
公訴人:劉漢不僅是組織者、領導者,而且在該組織及運行、活動中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并直接組織、策劃、指揮故意殺害王永成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盡管該組織在具體的犯罪中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但是整個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是緊緊圍繞著劉漢、劉維、孫某某三個人展開的。劉漢是其中關鍵的紐帶,把整個組織緊密鏈接在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