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育兒假作為緩解育兒壓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的一項福利制度,在各地相繼落地。但在實踐中,生育休假政策依然存在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倘若用人單位不同意休育兒假,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休假權利?
近日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
一起與育兒假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
劉先生原為某工業公司的員工,后于2023年11月離職。根據相關考勤管理制度,2023年劉先生享有帶薪年休假4天、公司假5天。該年度劉先生共計休假5天,其中1天系加班調休,實際休假4天。
劉先生的孩子于2021年6月出生,其2023年休假時曾向公司申請休育兒假,并提交子女出生證明等相關材料。公司不同意劉先生休育兒假,將其4天休假均按照年休假處理,并扣除對應天數的年休假補貼。
劉先生認為上述4天休假應為育兒假,經仲裁后訴至昆山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未休的4天年休假、5天公司假及剩余6天育兒假的工資。
法院經審理認為,江蘇省發布的《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明確規定,子女三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十天的育兒假,劉先生有權利向單位申請這一假期。劉先生曾申請育兒假,但公司未審批通過,而是按照年休假予以處理,損害了劉先生的合法權益,法院對劉先生2023年其所休4天假期應為育兒假的主張予以支持。結合劉先生2023年月平均工資,計算其未休年休假工資應為3339.4元。
此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只有法定年休假未休完,用人單位需要折算工資待遇,故劉先生對剩余6天育兒假及5天公司假工資的主張無法律和政策依據,公司在規章制度中亦未明確規定未休補償,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工業公司支付原告劉先生2023年年休假工資3339.4元,并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昆山法院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