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簽字侵吞巨款 索要回扣補貼家用
山東淄博一街道書記貪污受賄72萬元被判刑三年半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在膠濟線拓寬補償款發放過程中,利用發放上級撥付的噪音補償款的職務便利,通過偽造居民簽字等方式,虛報冒領噪音補償款56萬元;在拆除街道違章建筑過程中,利用負責拆除轄區違章建筑工作的職務便利,向違章建筑拆除工程承攬單位索要16萬元。
經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6月28日,張店區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對膠濟鐵路沿線的淄博市張店區和平街道黨工委原書記趙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趙某表示認罪認罰,服從判決不上訴。
膠濟線拓寬有噪音補償
因膠濟鐵路拓寬,膠濟鐵路經過淄博市張店區和平街道通濟等社區的居民持續到省市區反映,由于鐵路離居民樓太近,過往列車噪音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對這一情況,淄博市張店區政府高度重視。2010年12月,張店區政府制定了噪音補償方案,根據居民樓距離鐵路遠近不同,每戶補償2萬元到3萬元不等的金額,并向張店區和平街道辦事處撥付專項補償資金,由辦事處具體負責居民安撫及補償資金的發放工作,要求這項工作在2011年4月底前完成。
趙某當時在張店區和平街道工作,先后擔任和平街道辦事處主任、和平街道黨工委書記,按照區里安排,負責牽頭處理居民安撫工作并負責補償款發放工作。
將56萬元公款帶回家中
因為張店區政府要求在2011年4月底把膠濟鐵路補償資金兌現到位,時間緊任務重,趙某安排辦事處干部分頭到社區與居民協商簽訂補償協議并落實補償資金。為完成任務,趙某確定了領取補償款的最后期限??蛇^了最后期限,趙某發現補償款發放表中還有很多居民沒有簽字。為應付區政府安排的補償款兌付工作,趙某安排下屬冒充沒有領取補償款的居民簽字,證明補償安撫工作已經基本完成。
此時,趙某認為有機可乘,遂產生了將被冒充簽字的居民補償款據為己有的想法。為了實現非法占有補償款的目的,時任和平街道黨工委書記趙某以辦事處主任新來對情況不了解為由,繼續控制本該由辦事處主任管理的補償款。這樣,趙某在一步步的精心謀劃下,分多次通過打借條等方式把被冒充簽字的居民補償款從辦事處財務室騙出12萬元。因為安撫補償工作并未實際完成,2011年8月,部分居民又開始向上級反映膠濟鐵路噪音問題。張店區政府又安排趙某繼續處理該問題,并要求在當年11月之前結束這項工作。經過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工作,仍有部分居民沒有簽訂補償協議領取補償款。
2011年11月,趙某看到區里撥付的補償款還有大量結余,又再次以膠濟鐵路沿線居民領取補償款的名義,虛報冒領44萬元補償款。趙某因為擔心被發現,所以將錢放在辦公室,而后覺得風頭過了,就將共計56萬元公款帶回了家中。
索要回扣16萬元補貼家用
為提高城市環境衛生質量,張店區開展了城鄉環衛一體化改革,區政府對各單位進行考核。2015年6月,趙某所在的和平街道因為城鄉環衛一體化工作中的拆除違章建筑工作不到位,趙某代表黨工委、辦事處在區里作了檢討。
在區里作檢討后,趙某覺得工作干不好,還受領導批評,臉上過不去。于是,趙某開始親自抓拆除違章建筑工作,帶領和平街道干部開展環境衛生清掃和拆除違建工作。
當時,和平街道聯系了兩家公司負責配合辦事處拆除違章建筑。在和平街道辦事處拆除違建過程中,當時趙某考慮到拆除違建的工作很累,又沒有多少回報,因而心理失衡,就想從拆遷工程隊的身上弄點“油水”,彌補一下工作的辛苦。隨后,他便向兩家公司的工作人員索要回扣,兩家公司為了能繼續從和平街道接到拆除違建工程,共被迫送給了趙某16萬元,趙某均用于補貼家用。
上級巡視期間罪行敗露
2019年3月,十一屆山東省委第五輪巡視開始。3月14日,省委巡視組進駐淄博市張店區,并公布聯系電話、網上郵箱及舉報信箱等多種聯系方式。巡視期間,省委巡視組收到趙某涉嫌貪污膠濟鐵路補償資金的舉報材料,遂將該線索交由張店區監察委辦理。區監察委經初步核實掌握了趙某貪污補償資金的事實,依法對趙某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在留置期間,趙某除如實供述貪污犯罪事實外,還供述了區監察委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錯悔過,并親筆書寫了認罪書。在調查工作基本結束時,張店區監察委與張店區檢察院對接該案,區檢察院派出經驗豐富的員額檢察官就證據完善、贓款追繳等工作提出了意見建議,為案件構建了扎實的證據鏈條。
此案既是山東省委巡視張店區期間發現的違法第一案,也是刑訴法修改后張店區留置第一案。張店區檢察院高度重視,承辦該案的員額檢察官在前期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制訂訊問提綱、做好預案,詳細訊問趙某的犯罪過程、動機等情況,并在訊問過程中做到犯罪事實與鞏固調查成果并重,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像固定了證據,實現了監察與檢察的無縫銜接。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
根據修改后刑訴法的規定,張店區檢察院對趙某先后決定刑事拘留、逮捕,依法告知趙某的訴訟權利并通知其家屬趙某被羈押的情況,保障了其訴訟權利。在經過監察機關的調查與檢察機關的提審訊問之后,趙某自愿認罪認罰。承辦檢察官在做好證據審查的同時,進一步聽取了監察機關的意見,在此基礎之上經與法院、辯護人進行充分溝通,貫徹修改后刑訴法新增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決定對趙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辦案人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的相關規定,由被告人簽下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案件,是一個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動搖、思想滑坡的典型案例。事后,趙某懊悔不已,但悔之晚矣。就像趙某在親筆書寫的認罪書中所說:“我可以說天天以淚洗面,噩夢連連,后悔辜負了組織的關心、家人的關懷、親朋好友的關注和社會的期待……現在,自責、后悔、悲傷、無助、痛苦的情緒一直縈繞著我,撕裂著我的內心。我不怨天尤人,就埋怨自己經不住‘貪’字的輕輕一擊,成了‘碩鼠’,真是咎由自取,自作自受,罪有應得。”
郭樹合 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