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
保障承租人合法穩定居住
《通知》規范了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具體包括:
1.租賃當事人應當根據出租住房所在區域市場租金水平合理約定租金,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發布制度,及時發布住房租賃市場實際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
2.出租人應當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
3.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還時間等。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終止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租人應將押金退還承租人。出租人對退還押金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在保障承租人合法穩定居住方面:
1.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出租住房。
2.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出售出租住房的,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出租住房在租賃期間因買賣、繼承、贈與等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4.租賃期間屆滿,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住房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繼續出租的,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原承租人存在重大違約行為的除外。
此外,《通知》還規范了承租人使用出租住房的行為,如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合租,合同明確約定可以轉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轉租、合租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轉租等。值的注意的是,租賃當事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住房租賃監管平臺予以記錄并披露,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