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對廣州市首宗擾亂法庭秩序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何某來與何某紅被以擾亂法庭秩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始末:夫妻大鬧法庭,庭審被迫中斷
何某來與何某紅是兩夫妻,2016年11月18日下午,二人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旁聽一宗涉其親屬的民事糾紛案件。從越秀區法院提供的當日開庭視頻中看到,當時法庭現場正準備開庭,何某紅在未經法庭允許的情況下闖入審判區域,在審判長責令其退出審判區域對其訓誡過程中,何某紅對審判長進行了辱罵,于是審判長命令值庭法警將何某紅帶出法庭。這時,旁聽席的何某來起身阻撓法警,并不停推搡法警,兩次揮拳向法警面部打去,導致該法警上唇、手臂、手背多處挫傷,后經鑒定,構成輕微傷。同為旁聽人員的何某來侄子也起身參與了阻撓。何某紅則再次沖入審判區域,抱起一袋資料扔向審判席,并將桌上的麥克風狠狠砸在地上,場面十分混亂,審判活動被迫中斷。在其他法警聞訊趕到法庭維持秩序期間,何某來和何某紅仍然對審判人員不停辱罵。
因二人的行為十分惡劣,越秀區人民法院當即對何某來作出司法拘留決定,并對何某紅予以訓誡。同年12月,何某來因擾亂法庭秩序被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刑事拘留,并經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何某紅則予以取保候審。
庭審回顧:后悔流淚認罪,懇請法官輕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由天河區法院進行審理。7月6日法庭開庭時,夫妻倆沒有了當日的囂張氣焰,一直低垂著頭,回答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員詢問時也語氣平緩。對于起訴的罪名和事實,二被告人都沒有異議,表示認罪。
庭審過程中,何某來除了回答詢問,幾乎一直保持沉默。何某紅則幾度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在法庭上泣不成聲。“我錯了,我知道錯了”,何某紅不停重復這句話,向法庭表示深深的悔意。在最后陳述階段,深感罪責難逃的何某紅哽咽著向法庭請求,由于其家里還有7歲和5歲大的兩個孩子需要照顧,希望法庭在裁判時予以考量,給予其一個認錯改正的機會。
審理時,還發生了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當公訴人詢問何某紅為什么要辱罵法官時,她回答覺得法官裁判不公。公訴人再追問案件都還沒開庭審理怎么裁判不公,何某紅表示她當時以為法庭已經作出判決了。
法院判決:夫妻皆構成犯罪獲刑
天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主要場所,是訴訟參與人通過陳述主張、舉證證明和辯論,理性解決紛爭的場所。法庭秩序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職責的基本保障,也是訴訟參與人行使法定權利的基本保障。在庭審活動中,全體人員應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的行為,不僅會破壞審理活動的正常進行,還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損害司法權威、法律尊嚴,依法應予懲處。
二被告人在參與旁聽庭審過程中不服從審判長指揮,不聽審判長制止,何某來毆打值庭法警致其受輕微傷,何某紅辱罵審判人員并向審判人員投砸物品,其二人行為均已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被告人何某紅接公安機關通知后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來當庭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何某紅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
綜上,法院最后判決被告人何某來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何某紅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本報廣州7月24日電
■連線法官■
審理本案的天河區法院刑庭副庭長梁曉文表示,擾亂法庭秩序罪是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首次設立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完善了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罪狀,規定擾亂法庭秩序的四種情形,一是聚眾哄鬧、沖擊法庭;二是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三是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四是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只要具備上述任一情形,且情節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就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關于行為人擾亂法庭秩序的原因,梁曉文分析認為,主要是行為人普遍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對違反法庭秩序的法律后果認識不足,存有僥幸心理,或者行為處事目無法律,習慣肆意宣泄情緒、通過非法律途徑表達訴求;甚至有人企圖通過擾亂法庭秩序向法院施壓來實現其訴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