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個人住房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規范個人住房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行為,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原福建省土地管理局《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土地出讓金計算問題的通知》(閩土[2000]015號)、《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個人住房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問題的函》(閩國土資函[2005]85號)等法律法規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研究不動產登記相關事宜會議紀要精神,平潭修訂了《個人住房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實施辦法》。
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個人自建房、已購公有住房(單位集資房、房改房)等涉及國有劃撥用地轉讓行為。
二、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辦理協議出讓程序:
個人住宅所在宗地涉及劃撥土地轉讓的,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匯總,按批次上報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直接予以審批。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根據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批復文件具體辦理劃撥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繳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及出讓年限:
(一)住宅用地出讓金=辦理出讓時住宅用地基準地價地面價×30%×容積率修正系數×土地使用面積;商服用地出讓金=辦理出讓時商服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地面價×30%×容積率修正系數×土地使用面積;商服、住宅用途混合宗地的(未明確商服、住宅用途比例)由平潭綜合實驗區規劃局認定其比例后,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收取相應比例的土地出讓金。
(二)以劃撥方式土地使用權的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讓金的收費標準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補辦出讓時住宅用地基準地價地面價×容積率修正系數×土地使用權面積×10%
(三)出讓年限按《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的商品房、已購公有住房(單位集資房、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時間從本宗地首次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算,此后其他各套住房上市交易時,其土地出讓年限相應縮短,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截止日與同宗同一建筑第一套住房上市交易時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截止日一致。自建整棟房屋轉讓的,從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算。
(四)對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者申請出讓的,已按以前規定繳交補交30%地價款的,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為:應繳交的土地出讓金減去原已繳納的地價款的差額;對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者申請轉讓的,受讓方已按以前規定繳交補交30%地價款的,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為:應繳交的土地出讓金減去受讓方原已繳納的地價款的差額。
四、若涉及商品房、已購公有住房、單位集資房劃撥用地轉讓補出讓的,同一建筑用地項下中第一套住房申請上市交易的個案,經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審核批準后,同宗同一建筑用地項下的其他個人住房上市交易涉及辦理行政劃撥土地轉讓時,則按有關該宗行政劃撥土地轉讓的批文,直接辦理行政劃撥土地轉讓手續,不再上報審批。
五、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平潭綜合實驗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平潭綜合實驗區個人住房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實施辦法》(嵐綜管辦[2015]11號)同時廢止。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8年11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