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2月24日訊 因缺乏安全保護措施,上杭的黃某在澆筑樓板施工時,不幸墜亡。近日,上杭縣法院對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作出一審判決,由承包人闕某承擔55%的民事責任,業主林某承擔30%的責任,死者黃某承擔15%的責任。
2014年上半年,林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將建造四層樓房一棟工程,承包給專門從事房屋澆筑樓板工程但沒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闕某。雙方約定,由闕某負責澆筑樓板的設備、施工人員,由房東林某自行承擔水泥、沙等建筑施工材料,工程造價為2500元。
6月8日,黃某受雇于闕某,為林某建造房屋做小工。他在四樓拆除攪拌機升降設備時,由于踩踏被鋼絲磨壞的支撐木棍,導致該木棍折斷,黃某從近12米高的四樓墜下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闕某向林某交付的是勞動成果,雙方形成承攬合同法律關系;黃某與闕某形成雇傭關系。林某建造的房屋為四層磚混結構樓房,參照《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農村建房四層及四層以上需考慮資質,而闕某沒有施工資質,林某存在選任過失;黃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貿然在12米高空拆除升降設備,并踩踏有安全隱患的支撐木頭,導致失足跌落,而且其在施工時由于情緒激動,不斷接打電話,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自己的注意力,因此,黃某對自身失足跌落死亡具有一定過錯,也應承擔部分責任。(通訊員 陳立烽 袁英 海都記者 簡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