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龍巖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草案)》經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第一次審議。這是我市獲得立法權后制定的第二部實體法。
百姓呼喚文明安全燃放
條例(草案)應運而出
燃放煙花爆竹在帶來節日氣氛的同時,也帶來了噪聲擾民、大氣污染、火災和傷人事故頻發等一系列問題,特別是半夜搬家炮和初一十五清晨炮,常常使得“一家燃放、四鄰不寧”,大多數市民反對聲音強烈。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多次提出建議和提案。
“為實現有序燃放,切實減少噪聲擾民和大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社會生活環境,制定一部我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法規十分必要。”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審議認為。
據介紹,為做好《條例》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深入一線走訪調研、召開座談會、集體討論,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兄弟省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形成草案一審稿。
改“禁”為“限”
規定燃放區域、時間、品種
條例(草案)設置了限制燃放制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煙花爆竹實施限制燃放,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區域,燃放規定品種的煙花爆竹。
考慮到各縣(市、區)之間、城區與郊區、城市與農村的差異性,草案規定,龍巖中心城市的城區建成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余縣(市、區)的限制燃放區域范圍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同時草案規定禁止燃放區域主要為易發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場所和文物保護區等特別保護區,以及易燃易爆場所和需要避免噪聲污染的休息區。另外,草案對殯儀館、公墓燃放煙花爆竹作出例外規定。
考慮到春節、元宵期間,市民的傳統習俗,草案規定,中心城區限制燃放區域,除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6時至22時(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十五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中心城區以外的各縣(市、區)限燃區的限時燃放時間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公告。
根據煙花爆竹火藥量及構成危險性大小分為ABCD四級,從保護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角度考慮,草案規定,我市相關部門應從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C、D級產品范圍內,確定本市允許經營和燃放的產品種類。
“改‘禁’為‘限’,改‘堵’為‘疏’,既有利于增加節日期間歡樂祥和的氣氛,也順應民意,體現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會議審議認為。
建立管理協調機制
明確責任處罰措施
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綜合性工程,草案規定,條例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建立由公安,安監、城管、環保、質監、交通、工商、住建、交通等部門參加的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同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轄區居(村)民在婚喪嫁娶事務中的事前提醒、勸導和監督管理工作;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及提供宴席服務的飯店、賓館、酒店等經營者應當履行是義務。
此外,為明確相關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和嚴肅法規的遵守性,條例(草案)規定了煙花爆竹經營者、燃放者、物業服務企業、部門監管等相應的違法責任和違法行為人相應的處罰措施。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將認真吸納此次審議的意見建議,并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好條例(草案),爭取保質保量進入二審環節。(記者 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