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人員根據投訴線索到某旅行社依法核查,發現該旅行社未與游客協商一致,擅自指定具體購物場所,違法所得為740元。
該旅行社未與游客協商一致、擅自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市文化和旅游局責令該旅行社改正,并對該旅行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40元,責令停業整頓15天,并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陳子彧)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