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陳某森盜伐林木罪案,因其積極認罪悔罪,自行以“補種復綠”方式修復生態,且自愿賠償盜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全部損失,法院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當庭以犯盜伐林木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2023年2月底,被告人陳某森為了打通一條前往其伐區(采伐許可證范圍山場)的道路,未經許可,雇請工人在伐區范圍外進行開道,砍伐了屬于某國有林場的松樹及雜木并進行造材。經鑒定,立木蓄積量達21.2861立方米。
新羅法院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陳某森不服,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后,正值福建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出臺之際。
據悉,福建法院始終重視對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全面保護,積極探索創新助力森林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司法路徑。在龍巖法院試點基礎上,2022年9月,我省在全國首創林業碳匯損失計量及賠償機制,邁出了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碳匯損失賠償的實踐步伐。
為進一步提質升級林業碳匯司法賠償機制,今年8月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林業局在全國首創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及價值量核算方法,出臺了《關于在破壞森林生態環境案件中適用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并配套制定了《福建司法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價值量核算方法(試行)》,從司法層面探索對包括森林固碳以及空氣凈化、森林防護、涵養水源等生態服務功能進行全面賠償修復。
本案系全省首例適用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案件,審理過程中,龍巖中院重抓機制的規范適用,形成“四書一單”的適用流程規范,確保當事人修復、賠償的自愿性和科學性。
審判中,經過法官釋法析理,上訴人陳某森在二審中自愿簽訂承諾書,承諾承擔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賠償金。根據“核算方法”核算出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為15902元,陳某自愿賠償這一損失,獲得二審法院的酌情從輕處罰。最終相應的賠償金將繳納至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生態修復專門賬戶,專項用于福建碳中和林項目。(福建日報記者 戴敏 通訊員 林成龍 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