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立法條例的決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修正案》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同時廢止。按照修正案規定,全省所有設區市都將擁有地方立法權。而此前,我省只有福州、廈門擁有地方立法權。
據了解,此次修改有不少亮點,其中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重點。修正案強調要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加強和改進法規多元起草機制,要求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法規起草,并組織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規草案的起草;還要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在審議法規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修正案還拓展了公民參與立法的渠道,規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應當將法規草案在指定網站或報紙上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相關群體等方面的意見。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此外,增加單獨表決規定也是一大亮點。法規案在進入表決前,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其中個別條款意見分歧較大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對個別條款單獨表決。(記者 李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