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間搞直播,算不算侵權?
公共空間網絡直播相關事件發生后,相關企業攝像頭團隊發布聲明稱,其用戶協議要求了商家開通直播時需在直播區域以貼紙等方式設置明顯提示;此外,平臺建立了嚴格的內容審核機制,每天24小時對直播內容進行審核把關。
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并取得同意。那么,商家在直播區域貼了告示、網絡平臺有協議在先是否就能免責?
對此,法律界看法不一。有專家表示,隱私權的行使受場所性質限制,商家的視頻監控是基于履行作為公共活動組織者的保障義務,明示后就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另一方則認為,并不能把店內貼告示默認為商家與顧客達成契約。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施杰表示,商家的監控攝像頭只能是一定范圍內的有限使用,而非提供給受眾不特定的網絡平臺。
“民法總則明確,肖像權屬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以公民的肖像權作為盈利工具必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即使沒有盈利行為,如果直播可能對當事人產生形象、名譽、隱私等方面的損害,也要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播出。”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世剛說。
根據侵權責任法,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直播平臺和商家未征得顧客同意采集顧客圖像信息進行直播,就有可能損害了顧客的利益。顧客可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若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主任吳革說。
盡快確定監管主體 加大處罰侵犯個人隱私行為
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7.51億。據測算,到今年年底,我國網絡直播用戶接近4億,網絡直播不斷滲透到現實生活中,公民個人信息面臨著隨時暴露的風險。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是民法總則的明文規定,但日新月異的互聯網技術也讓個人信息權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拓展。專家認為,此次事件暴露出社會對個人信息權保護認識普遍滯后的問題,商家、平臺都需強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
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表示,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涉及公民隱私的電子產品的標準制定,避免侵犯公眾隱私。
施杰表示,網絡直播平臺目前還存在“九龍治水”的問題,應盡快確定監管主體,暢通消費者的權利保護渠道;此外,應盡快就個人信息保護單獨立法,將當前散見于各個法律法規的條款整合成體系。
“一方面,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網絡平臺的監管和問責力度,另一方面,對于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要提高違法成本,從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兩方面加大懲處。”吳革說。
網絡安全法也明確,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參與記者侯文坤)(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白陽、熊豐、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