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一場車禍讓趙香斌成了植物人。期間,被交警隊認定負主要責任的肇事司機黃淑芬僅僅支付過7萬余元費用。為了維持老父的醫藥費,趙香斌剛剛畢業的兒子趙勇不得不靠賣房、賣畫、網絡籌款支付平均每天數千元的醫療費。根據唐山市豐潤區法院的判決,黃淑芬仍需賠償近86萬元,但她拒絕支付。在趙勇上傳的網絡視頻里,她自稱“收入不低,但還得還貸”“我就是人品有問題”“判我幾年,這錢也不用還了”。近日,在病床上躺了兩年的趙香斌去世,這起被稱為“教科書式老賴”的事件也引發輿論一片嘩然。生活中,如果當事人遭遇了“教科書式老賴”該如何處置呢?
1.老賴緣何能一賴到底
有網友總結,此次事件中黃淑芬采用的是“三不一沒有”做法,即不墊付、不探望、不調解、沒有錢,因此稱其為“教科書式老賴”。》》》唐山教科書式耍賴事件續:受害者家屬要求追究黃淑芬刑責
長期以來,在法院強制執行階段,被執行人挖空心思逃避執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行為不在少數,司法執行難仍是法院面臨的一個普遍問題。客觀地說,執行難的形成是多種原因綜合作用的結果,既有執行人員履職意識的內因,也有執行環境有待改善的外因,既受被執行人執行能力的制約,也受法律規則不夠健全的限制。
但毫無疑問,有能力卻拒不履行的各路老賴是主要原因之一,在執行領域一直流傳著“三難”的說法:被執行人不理會法院傳票、履行通知書,甚至不惜離開住所、更換工作而四處躲藏,即“被執行人難找”;為逃避執行,被執行人多采取轉移、隱匿、揮霍財產的方式,在形式或實質上減少償債能力,造成最終無法執行,即“被執行財產難查”;即使法院成功查找、查封了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人乃至案外人也往往援引法律賦予的異議權利,試圖推翻法院的查封行為,即“執行財產難動”。
更為雪上加霜的是,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土地、房屋、存款、機動車等財產的登記系統尚未完成信息共享,使得執行人員在執行中為更全面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往往不得不輾轉多個機構乃至奔赴異地查扣,這嚴重影響了執行效率,為被執行人轉移、處分財產留下了空間。而對于特種理財、保險等新型投資手段以及政策性較強的不動產等財產難以處置,法院即使掌握了財產線索,也因為缺乏法律保障,或是根本無法采取查封凍結措施,或是在后續環節無法進行拍賣、變賣。
部分“教科書式老賴”有恃無恐、底氣十足的原因,多在于此。
2.遭遇老賴可申請強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去年在向全國人大做工作報告時,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承諾。在不動產統一登記等法律與政策保障下,人民法院與各有關部門啟動建設聯動機制、搭建曝光平臺、限制過高消費,并探索在廣場車站的顯示屏、手機彩鈴、來電顯示、微信朋友圈等渠道精準投放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執行難”的問題得到了很大緩解。
但無論制度如何完善,生活中仍有可能遭遇老賴。那么,遭遇死皮賴臉的推諉時,當事人應該怎么做?
切記,一定要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即使已有生效判決,對于民事案件的強制執行,法律依然采取了“告訴才處理”的立場。執行案件立案,是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起點。
那么,什么時候應該申請強制執行?對于如黃淑芬支付醫療費之類的給付判決,法院在判決主文中會限定履行期限,即要求其在判決生效后的一定時間內支付有關費用。當判決因一審各方未上訴,或二審判決作出而生效時,履行期開始計算。如果義務人在期限內未履行或未足額履行,權利人就可以申請立案執行。
3.逃避執行可適度追加被執行人
在執行過程中,最常見的障礙就是被執行人逃避執行,隱匿或向他人轉移財產。當遭遇再三“耍賴”,執行人難道束手無策?
當然不是。此時,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以擴張執行名義的執行力范圍。簡單來說,擴張執行力范圍的含義就是在執行階段,將原生效判決中未加約束的案外人列為被執行人,從而擴張執行財產范圍的制度。
在合理限度內擴張執行力范圍,有利于高效保護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打擊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惡意行為,可謂對付老賴的殺手锏。但是,肆意擴張執行力范圍也存在著案外人被剝奪本應具有的經正當程序審判的權利,有違“執裁分離”原則的危險。因此,在實踐中對于哪些情形能夠進行擴張,一直是爭議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1月公布了《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這一問題予以回應。其中明確,追加瑕疵出資有限合伙人、對瑕疵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公司發起人、出讓瑕疵股權的股東、違規注銷企業的清算責任人、承諾對被執行人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無償接受行政命令調撥財產主體、財產混同的一人公司股東等,可以變更被執行人。但該規定對于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則采取了較為謹慎的態度。因此,對于基于特定關系或轉移財產的事實,要求被執行人的家庭成員或其他親友同時承擔責任的,一般需要通過另行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此外,最高法的另一司法解釋《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引入了執行懸賞制度,即面對老賴,申請人可向法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這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力量,擠壓失信被執行人的逃債空間。(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法院)
延伸閱讀
以刑代賠?只能“人財兩空”
在網絡視頻中,黃淑芬揚言“寧坐牢不還錢”,顯然是對有關法律缺乏了解。
我國刑法第313條確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一罪名。該款中有所規定: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一段時間里,這個罪名因犯罪圈劃定模糊、證明困難、程序銜接斷裂等原因被普遍懸置,未對老賴起到應有的震懾與警示作用。
但為激活沉睡的條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臺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構成該罪的情形做出進一步規定,并明確在兩種情形下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即“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近兩年來,法院審理了一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今年7月,海淀法院就審理了北京首例因拒不騰退房屋被公訴的拒執案,當庭判決被告人拘役三個月。
必須強調的是,承擔刑事責任并不影響對民事案件的繼續執行。根據刑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履行能力不足時,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即使判處罰金,也不會抵消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老賴一意孤行的后果并不是“以刑代賠”,而一定是“人財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