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各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云計算創新發展培育信息產業新業態的意見》(國發[2015]5號),完善云服務市場環境,加強規范管理,促進互聯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經濟發展新動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本通知所稱云服務是指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IDC)中的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
二、在我國境內經營云服務業務,應嚴格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以及《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電管函[2012]552號)中有關資金、人員、場地、設施等要求,通過相關技術評測,并依法取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境外投資者在我國境內投資經營云服務,應嚴格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534號)等有關規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CEPA)等有關IDC業務對外開放政策,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并取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四、云服務經營者與有關單位開展技術合作,應向電信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云服務合作事項。合作過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形式向合作者變相租借、轉讓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為合作者非法運營提供資源、場地、設施等條件;
(二)由合作者直接與用戶簽訂合同;
?。ㄈ﹥H使用合作者的商標和品牌向用戶提供服務;
?。ㄋ模┻`法向合作者提供用戶個人信息和網絡數據;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云服務經營者應建立健全服務質量保障體系,規范業務宣傳和經營服務行為,嚴格履行服務協議和公開承諾,確保云服務質量。應建立用戶投訴處理機制,妥善處理用戶投訴,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六、云服務經營者應使用具備相應許可資質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所提供的網絡基礎設施和IP地址、帶寬等接入資源。各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用于經營云服務的網絡基礎設施和IP地址、帶寬等接入資源。
七、云服務經營者應在境內建設云服務平臺,相關服務器與境外聯網時,應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的互聯網國際業務出入口進行連接,不得通過專線、虛擬專用網絡(VPN)等其他方式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八、云服務經營者應對其接入用戶(本通知所稱接入用戶是指接入網站和第三方應用開發者)切實履行以下管理責任:
(一)對所接入網站依法履行備案手續,對所接入第三方應用開發者進行實名登記和核驗。
?。ǘO督所接入用戶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網絡設施和資源開展業務,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更新資源使用變化情況。
?。ㄈ┌l現接入用戶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涉嫌違法違規的,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
(四)應加強對接入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對于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傳輸的,應立即停止傳播該信息,保存有關記錄,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ㄎ澹┎坏脼椴环舷嚓P管理規定的接入用戶提供服務。
?。凑障嚓P部門要求,做好安全審查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