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次審訊
回憶作案時間
“兩天后的10月29日,在同一地點,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刑警總隊的張健、杲鳳存在20點08分至21點34分,再次提審趙志紅。
這次他回憶作案時間是‘1996年夏天大約五六月份’,并進一步確認公廁是‘南北走向、女廁在南’,通過扼頸碰觸被害人頭發判斷她‘留著短發’,并表示作案后‘怕露餡,就根本沒敢打聽’。
就在本次審訊后的第二天,即2005年10月30日,趙志紅給警方帶路,他左轉右繞,四處參照,結果確出乎意料。
十年前的那個公廁已被推倒,原址上現在早就蓋起了樓群,趙志紅竟然在該樓群的一個拐角處,準確指認出了‘4·09’命案案發現場的具體范圍。”
3第三次審訊
供述作案后回家路線
“2005年11月11日,10點整至11點30分,在警犬基地,呼市刑警總隊的楊山旺、呼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的韓峰第三次提審趙志紅。
對于‘4·09’命案,他補充供述了在黑暗中用手感覺被害人‘穿著秋褲’,而自己當天是騎車順著‘二中—五四商場—煙廠路口—鋼鐵材料廠出租房’的路線回的家。”
4第四次審訊
繼續供述作案細節
“作案細節最為詳盡的一份筆錄,出現在2005年12月26日。當日11時30分至14時39分,在呼市第一看守所,趙志紅供述如下:
1996年4月,具體哪天忘了。路過煙廠,急著小便,找到那個公廁。聽到女廁有高跟鞋往出走的聲音,判斷是年輕女子,于是徑直沖進女廁。
兩人剛好照面,我撲上去讓她身貼著墻,用雙手大拇指平行卡她喉嚨,她雙腳用力地蹬。五六分鐘后,她沒了呼吸。
……她皮膚細膩,很年輕。我身高1米63,她比我矮,1米55到1米60的樣子,體重八九十斤。”
無趙志紅被拉到法場槍下留人的事情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刑警總隊打黑支隊負責人杲鳳存說,趙志紅是他審的,‘4·09’案的現場復查了3次,呼格吉勒圖沒有作案時間,前后差了將近一個小時……”
“我的這份內參,當時中央有關領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都進行了批示,原本應該擇日宣判的趙志紅案件,被最高法叫停了,就再也沒有開過庭,一直到今天,趙志紅還活著。”湯計說,“根本沒有趙志紅被拉到法場上槍下留人的事情。”對于記者提出的有媒體的相關說法,湯計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