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海南豐海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與中保財產保險
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運貨物保險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1995年11月28日,海南豐海糧油工業有限公司(簡稱豐海公司)在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簡稱海南人保)投保了“哈卡”輪(HAGAAG)所運載的4999.85噸桶裝棕櫚油,投保險別為一切險。根據保險條款規定,一切險的承保范圍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海南人保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該條款還規定了五項除外責任。1995年11月23日至29日,“哈卡”輪啟航后,由于該輪的船東與期租船人之間發生船舶租金糾紛,“哈卡”輪中止了提單約定的航程并對外封鎖了該輪的動態情況,直至1996年4月“哈卡”輪走私至中國汕尾被我海警查獲。根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穗檢刑免字(1996)64號《免予起訴決定書》的認定,“哈卡”輪所載棕櫚油已被盜賣或被我國檢察機關作為走私貨物沒收上繳國庫。豐海公司向海南人保提出索賠申請,海南人保明確表示拒賠,豐海公司因此向??诤J路ㄔ禾崞鹪V訟。
二、裁判結果
海口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所涉投保貨物的損失是由于船東的盜賣和走私行為造成的,應屬于豐海公司所不能預測和控制的外來原因,符合豐海公司投保的一切險的承保條件。一審判決海南人保應賠償豐海公司保險價值損失3593858.75美元。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保險單所附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行業慣例,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屬于列明風險,包括平安險、水漬險和普通附加險。豐海公司投保貨物的損失不屬于一切險的責任范圍。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豐海公司的訴訟請求。豐海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保險標的的損失不屬于保險條款中規定的除外責任之列,應為收貨人即被保險人豐海公司無法控制的外來原因所致,本案保險事故屬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判決撤銷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诤J路ㄔ阂粚徟袥Q。
三、典型意義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理解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此問題在海上保險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觀點。本案一、二審兩級法院就此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判決,對于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一切險的理解作出最終的論斷。涉案“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一切險,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在不存在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除非被保險貨物的損失屬于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人的除外責任,保險人應當承擔運輸途中外來原因所致的一切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對此案的改判,確定了如下原則:1、一切險并非列明風險,而是非列明風險。2、保險標的的損失必須是外來原因造成的。3、外來原因應當限于運輸途中發生的。該判決對一切險范圍的認定,對此后司法實踐的統一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