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14日電 (記者 張子揚)記者14日從中國最高法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訴權保護,對于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記立案,切實維護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以案件疑難復雜、部門利益權衡、影響年底結案等為由,不接收訴狀或者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要堅決清理限制當事人訴權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環節進行過度審查,違法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依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法律關系是否明確等作為立案條件,對于不能當場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意見明確,對于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已經立案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于不屬于復議前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當事人的起訴未經行政機關復議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接收起訴材料。當事人的起訴可能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確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歸責于當事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不予立案。
為嚴格規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等濫訴行為,意見要求,在防止過度審查的同時,也要注意堅持必要審查,對于起訴事項沒有經過法定復議前置程序處理、起訴確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起訴人與行政行為之間確實沒有利害關系等明顯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依法不予立案;對于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針對同一事項重復、反復提起訴訟,或者反復提起行政復議繼而提起訴訟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訴,依法不予立案;當事人針對行政機關未設定其權利義務的重復處理行為、說明性告知行為及過程性行為提起訴訟的,也依法不予立案。
意見強調,要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對于以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為目的的起訴,依法不予立案;對于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立法目的,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明顯沒有值得保護的與其自身合法權益相關的實際利益,依法不予立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