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姐妹為出國互換身份,妹妹瞞天過海竟用姐姐身份出入境四次,堪稱現實版的電影《偷天換日》。2月27日,筆者獲悉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檢察院以偷越國(邊)境罪將犯罪嫌疑人吳某提起公訴。
吳某娟和吳某是兩姐妹,且長相相似。2004年,吳某娟要辦理勞務輸出,因年齡超過勞務輸出的規定,遂用妹妹的身份信息及本人的照片辦理護照出國務工。
2005年,吳某也要辦理勞務輸出,由于身份已被姐姐使用,正好她這批勞務輸出年齡不限,為此她便冒用其姐的身份辦理了出國旅游護照。之后,吳某又接連三次冒用其姐的身份出入境,就如電影《偷天換日》的劇情。
吳某冒用其姐身份三次出入境都未被發現,在2014年10月21日,她又持其姐身份、自己相片前往戶籍地申請辦理至韓國旅游護照時,本以為能同前三次一樣,一路綠燈,沒想到這次被戶籍民警識破,由此案發。
偷越國(邊)境的情況比較復雜,一般是作為違法行為由公安給予治安處罰,只有情節嚴重的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屬于“情節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妹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四次出入國境,其行為侵犯了對出入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