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私設生豬屠宰場,非法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經營活動的非法經營案進行宣判。被告人張某因私自設立生豬屠宰場,經營生豬屠宰、銷售業務,被依法判處了刑罰。
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間,被告人張某明知不能私設生豬屠宰場進行生豬屠宰,為獲取非法利益,在長汀縣策武鎮某村自己家中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活動。同時向其他生豬屠宰師傅提供生豬屠宰場地,讓當地的生豬屠宰師傅梁某、林某、劉某等人(另案處理)到其生豬屠宰點自行屠宰,并收取每頭人民幣25元費用。2022年5月20日3時許,被告人張某在生豬屠宰場被長汀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截至案發,生豬屠宰場非法銷售金額達232805元。被告人張某從中非法獲利8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準,私設生豬屠宰場,非法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且涉案價值達232805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檢疫的生豬產品,禁止流入市場,進入百姓餐桌。私設屠宰場屠宰生豬、私自銷售未經檢疫生豬產品的行為,不但擾亂市場秩序,同時關系千家萬戶“飯桌上”的食品安全,存在極大的食品安全隱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禁私屠濫宰和未經檢驗私售生豬行為。廣大消費者亦應選擇正規的渠道購買肉類食品,并將發現的違法屠宰等違法犯罪線索向有關部門及時舉報,共同維護食品安全秩序。
(陳立烽 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