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醫保待遇
2018年起泉州市城鄉居民醫保政策一體化暫行規定實施
醫保待遇及基金支付
參保對象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去年的12萬元提高到15萬元,另外,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25萬元。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一體化后,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的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具體如下:一級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起付線50元、報銷比例90%;二級醫院起付線400元、報銷比例75%;三級醫院起付線800元、報銷比例55%。市級統籌區內縣屬的三級醫院執行二級醫院的醫保支付政策,二級的鄉鎮衛生院執行一級醫院的醫保支付政策。市級統籌區內各級中醫醫院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按降低一個醫院等級標準執行,最低執行一級醫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支付標準。
參保對象年度內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所住醫院起付標準的50%,第三次起住院不再設立起付標準。參保對象在市級統籌區內同一醫療聯合體內不同醫院間轉診的,視為一次住院。屬于規定范圍內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的全年醫療費用視同一次住院費用,年度內起付標準次數與住院次數合并計算。2個及2個以上門診特殊病種按1個起付標準計算。轉外就醫醫療費用按統籌區內可報銷額度的80%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生育保險或參加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未滿1年的女性參保對象,其生育費用按順產1000元、剖腹產1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需要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體個人負擔有困難的,還將由社會醫療救助基金幫助解決。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3.應當由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5.其他依法、依規不應予以支付的醫療費用。
本地區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疾病暴發流行等意外風險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撥付專款解決。
【醫保待遇和支出范圍】
(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為基層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以及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人、財、物一體化管理并通過驗收合格的村衛生所或社區衛生服務站。
(二)參保居民到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看普通門診,報銷不設起付線,政策范圍內費用按70%報銷,全年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600元(含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按比例自付費用)。
(三)參保居民在納入定點的村級醫療機構看普通門診,報銷不設起付線,政策范圍內費用按50%報銷,單次報銷封頂線為10元/人次,全年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50元/人。
(四)按照醫改方案要求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試點縣(市、區),由醫保基金承擔70元/人的簽約服務費,從參保對象普通門診統籌額度內列支,與普通門診共用一個封頂線,實行按人頭總額包干付費,在簽約居民到定點基層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診時支付。簽約年度內按四個季度折算醫保基金支付的簽約服務費用,不滿一季度的按一季度收取。如簽約服務一個季度,醫保基金按70元乘以1/4進行支付,以此類推。
(五)普通門診支付范圍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目錄及其支付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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